近年重大社會案件-日月明功虐死案

後面有懶人包跟我的心得,不想看詳細的人可以滑到後面。 第一篇 近年重大社會案件後續-桃園新屋保齡球館大火及消防員困境 - Dcard
第二篇 近年重大社會案件後續-屏東挖眼案 - Dcard
第三篇 近年重大社會案件後續-屏東恐怖情人假車禍擄殺案 - Dcard
第四篇 近年重大社會案件後續-夜店殺警案,兇手不只易寶宏! - Dcard
🔴前情提要: 陳巧明自民國70年起在彰化開設舞蹈教室,後自創「日月明功」,藉由伸 展、調整作息等方式提升身、心靈。學員們彼此口耳相傳。 民國96年起,陳巧明將其位於彰化之祖厝”默園”作為聚會、修習的場所,學員及其子女會在此處分享生活近況,而每次出入都需知會陳巧明,漸漸形成一個封閉的團體。 在此期間,陳巧明會灌輸學員另類的管教方式,當陳巧明”懷疑”學員或其子女思想、言行不當時,便會集合學員一起”管教”。 此”管教”是由陳巧明先質問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有遲疑或是說詞陳巧明認為不合理、懷疑其說謊,便會遭到陳巧明的毆打,包含打耳光、水管及竹子抽打或腳踹等方式,直到當事人承認錯誤。 當事人認錯後,再要求其寫下自白書交給陳巧明,作為印證陳巧明行為正當的依據,進一步樹立權威。截至2013/5/18之前,此模式已進行數十次以上。 🔴事發經過: 2013/5/18晚間陳巧明與學員聊天時,得知黃芬雀的兒子A男早上返校有提早出門,便質問A男原因,但陳巧明認為其回答十分可疑,便聯合黃芬雀、許愛珍、劉享易、林甫朋、尤威評、王昱翔、吳仁甫毆打A男。 陳巧明先是甩巴掌,再踹其腹部;黃芬雀見狀後也甩了A男耳光,並用竹子毆打;劉享易、林甫朋則是甩A男巴掌。 期間A男表示他下課後有去鹿港的糕餅店,但吳仁甫自認很熟悉鹿港,便質疑A男的回答,A男欲再作解釋,卻再度遭到毆打。期間黃芬雀曾經情緒激動表示”不想活了”便離場,後被其他學員勸回,於此期間,陳巧明指示改用水管打,接著劉享易、林甫朋則輪流持水管抽打A男。 過程中,只要A男交代不清楚,就會遭毆打。而許愛珍、劉享易、林甫朋、尤威評、王昱翔、吳仁甫及其他學員則是在旁附和陳巧明,要求A男”趕快說實話”、”趕快改過來”。 之後A男表示當天上午有回家用電腦寫推甄的自傳,陳巧明便指示黃芬雀、尤威評、賴悅秋前往A男住處查證,但黃芬雀等人檢查後表示好像沒有此事(判決書寫”似無此事”),便返回默園。接著劉享易、林甫朋、尤威評、王昱翔仍持續以水管毆打A男,A男因受不了毆打,便承認有去網咖。 後來因有學員車輛擋住其他車輛,警方便前來要求移車。陳巧明見此情形便下令將A男移到另一房間(以下簡稱3號房),接著陳巧明便和許愛珍、劉享易、林甫朋、王昱翔、尤威評、吳仁甫進入3號房,黃芬雀則是去別的房間休息。 進入3號房後,陳巧明繼續質問A男,劉享易、林甫朋、王昱翔則是在旁持續以水管毆打A男,許愛珍則是旁觀。 A男因為受不了連續的質問及毆打,因此被迫承認偷錢去網咖、買刀勒索同學再拿錢去網咖等事,之後又被迫承認吸毒 (實際上根本沒有)。得到自白後,陳巧明便指示A男寫下自白書才會停止毆打。 翌日中午(5/19),陳巧明指示黃芬雀詢問A男是否還有其他行為沒如實交代,A男便回答:「毒品,我坦蕩蕩」。黃芬雀轉告給陳巧明後,陳巧明便繼續持水管毆打A男。 當天晚上,陳巧明叫黃芬雀回家拿A男的換洗衣物並向學校請假,學員林曉年便陪同其回家。兩人得知A男吸毒、販毒後便一起在家中尋找毒品,但未尋獲。 於此同時,A男被移到2號房,同時陳巧明指示劉享易、林甫朋繼續盤問A男,兩人得知A男坦承吸毒、販毒後,便繼續以水管毆打A男,接著王昱翔得知後,也一起加入毆打A男。 而A男因為自昨日晚間至今日晚間(5/18-5/19)遭持續毆打,橫紋肌受到急速損傷,導致肌肉細胞壞死及細胞膜被破壞,因此肌肉中部份蛋白質及肌球蛋白滲漏進循環系統,而產生橫紋肌溶解症。 由於A男承認吸毒,陳巧明便指示許愛珍、劉享易、林甫朋、尤威評在5/19晚間把A男綁起來拘禁在2號房,並通知其母黃芬雀,當天晚間11點黃芬雀返回默園後也未將A男鬆綁。 5/21陳巧明再下令將A男移到1號房內拘禁戒毒。直到6/5將A男送醫急救之前,陳巧明、黃芬雀、許愛珍、劉享易、林甫朋、尤威評都以上述方式進行拘禁和私刑。 在此期間,陳巧明指示黃芬雀在旁陪同,並指示許愛珍觀察A男狀況。劉享易、林甫朋偶爾也會依指示入內觀察。 從5/26開始,A男便因為橫紋肌溶解症導致食慾不佳、飲水量不足,而明顯消瘦、精神狀況變差、嗜睡,陳巧明、黃芬雀、許愛珍、劉享易、林甫朋見此情形卻未送醫,反而認為是戒毒造成的。 在被拘禁的期間內,陳巧明、黃芬雀、許愛珍仍逼迫A男寫下自白書再交給陳巧明,陳巧明若認為內容須修改便會退回,直到A男修改完成。A男被迫寫下自己有吸毒、販毒、加入黑幫、脅迫少女賣淫等虛構的情節。 6/5晚間,A男陷入彌留,許愛珍通報陳巧明並獲同意後,便與蔡淑芳、黃芬雀一同將A男送醫急救,但到院前已心跳停止。 A男因多處鈍力傷、橫紋肌肉溶解症、急性腎小管壞死、心臟功能衰竭、肺水腫及肝臟中央靜脈周圍肝細胞壞死,又併發肺炎,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A男傷勢: • 法醫研究所之鑑定: 外部:全身多處鈍傷,且有多處脫皮及瘀傷。有多處傷痕符合水管或棒狀物毆打所致。 內部: 腎臟:急性腎小管壞死、腎小管上皮大量壞死及脫落、腎小管內有大量均質物堆積及阻塞管腔。檢查後證實堆積物含大量肌球蛋白,而尿液沈澱物也含大量肌球蛋白。 心臟:出現小區域點狀心肌細胞壞死。 肺臟:明顯肺泡內水腫局部急性肺炎,肺泡內出現發炎性滲出液及壞死細胞。 肝臟:中央靜脈周圍的肝細胞壞死,符合由心臟功能衰竭症狀,並且呈荳蔻肝。 (荳蔻肝:常見於心臟衰竭的病患,因為心臟無法有效地運輸血液,導致肝臟充血而呈現一塊塊紅黃相間的斑塊,是一種充血性肝病變。不要去查圖片,真的。) • 臺灣病理學會之鑑定: 死者因遭囚禁及凌虐,導致”皮膚潰爛併發金黃色葡萄球菌性菌血症”,造成飢餓及重度脫水,最後死於”低血糖症合併電解質失衡症”。 死因: 主要:低血糖症合併電解質失衡症、菌血症、飢餓、重度脫水、囚禁及凌虐。 次要:漸進性橫紋肌溶解症 死因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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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信法醫研究所的鑑定的理由: 1.鑑定證人潘至信醫師表示:由於死後血液會變化,因此若要鑑定,需配合病理切片的觀察,要看到細菌菌落及吞噬細胞才能判定,但A男的切片未觀察到上述情形。 2. 橫紋肌溶解症並不會直接致死,高血鈉、低血糖才是直接致死的原因。雙方報告均認同此觀點。 彰基醫院的鑑定報告表示:被害人的鈉含量為178meg/L,以60kg的成年人而言,正常血鈉應為140meg/L,換算A男缺水值達9-10公斤。 3.病理切片已證實腎小管遭阻塞,且黃芬雀、許愛珍的證詞也符合橫紋肌溶解症急性腎小管壞死的症狀(肌肉痛與深色尿) 因此以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為準。 🔴案件參與者的心理情況: 彰基醫院鑑定後,認為全部人均無足以影響心智的精神疾病。且應以「cult-狂熱教派」來了解默園的運作。 ⭐學者Singer(2003)針對此類教派的”洗腦”或”思想改造”提出了6大條件,條件越強,教派的影響力及限縮力越強。 1. 使個體沒有察覺正在發生什麼,還有正在改變中。 2. 控制個體的時間還有物理環境。 3. 創造出一種無力感、內隱的恐懼,還有依賴。 4. 壓抑個體多數原本舊有的行為或態度。 5. 灌輸新的行為與態度 6. 呈現一個封閉的邏輯系統,在這系統當中是不允許真實的回饋或批判。 在這樣的環境中,成員的邏輯判斷可能會受影響,導致判斷能力出現偏差。此行為亦稱”從眾行為”(conformity),因為他人的影響,而改變個人的行為,即為從眾。 而這主要來自兩個因素:”資訊式社會影響”和”規範式社會影響”。 ⚠️資訊式社會影響:當個人認為需要他人的知識做為參考時。這時個人會認為團體的資訊比自己正確。 但如果眾人的判斷和自己明顯有落差時,便會出現規範式社會影響。 ⚠️規範式社會影響:明知結論是錯的,但還是會跟隨大眾的錯誤答案。有時只是不想被覺得特殊或被排斥。 彰基醫院認為本案最明顯可見的是「路西法效應」與「團體迷思」。 ⚠️路西法效應:多數團體都有明確的角色,多數人會以團體的期待來定義角色應有的行為舉止,但過度投入其中也容易喪失自己的認知和人格。 ⚠️團體迷思:是一種思考方式,在這種思考過程中,維護團體的凝聚力,比務實的思考事實更重要。上述情形普遍存在多數被告中。 每位被告基本均有某種因素(恐懼疾病、治療的需求、教養兒女的需求、對陳巧明的尊崇感…),造成權威崇拜,而團體也有特定的儀式化行為(正能量、自白書、練功…等),也有時間、空間的限制(作息、默園)。 因此當事件發生時,會逐漸往單一的方向去思考,也會陷入團體中的角色,並因此失控,無法合理判斷。 本案成員的互動,幾乎符合這6個標準,而且強度甚強(時間及環境約束、公開責問創造無力感、內隱的恐懼、練功對身體有益、書寫自白書修正行為及態度、灌輸新的思考行為與態度、禁止批判默園等), 在影響下,每個人都在扮演自己在默園裡的角色,失去判斷能力。且當”團體迷思”開始的時候,會開始排除少數意見、接受權威,集中往特定的方向,最後做出錯誤的決策。 🔴致死的主因? 鑑定得知,死因是橫紋肌溶解症,但橫紋肌溶解並不會直接致死。根據文獻,如果是肢體發生缺血性血管病變(例如本案),導致橫紋肌溶解,其死亡率為32%,有送醫照料,如出現急性腎功能障礙,死亡率為59%,如無出現急性腎功能傷害,死亡率為22%。 由此可知橫紋肌溶解症併發急性腎功能傷害,死亡率才會提昇,而潘至信醫師表示,目前無法判讀何時產生急性腎小管壞死,但腎功能是累積的,慢慢的壞死,持續到死亡共18天,是有可能的,但及早送醫,救治的機率越高。 因此,A男的死亡並非是一開始的毆打所致,而是持續累積。因此死亡歸責,重點應該在延遲就醫。 根據A男被囚禁期間所書寫之自白書,條理分明且筆跡工整,可見意識尚清醒,因此A男的死應該歸責給私行拘禁行為,且重點在於何人已預見到死亡風險,卻延遲就醫。 🔴精神鑑定: 陳巧明、許愛珍、劉享易、林甫朋、尤威評、王昱翔、吳仁甫、黃芬雀至彰基醫院進行鑑定,上述等人並無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因此不適用刑法第19條減刑。 1️⃣陳巧明:報告認為,陳巧明案發當時的意識、認知與判斷能力應屬正常,且陳巧明並沒有強烈的自戀傾向,反而有部分自卑狀況。 2️⃣黃芬雀:報告表示,黃芬雀對團體的向心力可能被陳巧明所濫用,而除了受到團體迷思、從眾行為的影響外,還有明顯的「自我實現的寓言」。 (自我實現的寓言:當人開始擔心、懷疑某件事時,就會只往單一方向去解釋所見的所有事實)這也是為何黃芬雀執意相信自白書的荒謬內容。 而她於案發後又配合陳巧明的說詞,可見權威壓力已導致其判斷能力減弱。 彰基醫院也指出,這種情形也是正常人可能出現的,代表其判斷能力已減損,應予以減刑。 3️⃣許愛珍:報告表示,其日常的判斷能力完整,但在與團體、領導人有關時,其判斷能力很可能受到影響。而報告也認為許愛珍可能有低自尊、低自信的傾向,及成長過程中對母親、姊姊有依存關係,以上原因很可能導致其判斷力減弱。 案發當時,許愛珍發現A男身體狀況不佳時,曾經詢問陳巧明如何處理,可見其並未完全喪失判斷能力,但已明顯降低,應減輕其刑。 4️⃣劉享易:劉享易及其子女曾經因為加入陳巧明的團體而身體狀況變佳,劉享易也因此對陳巧明產生信心。報告認為,劉享易的「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應該正常,但「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明顯降低。 劉享易較陳巧明高大,但在妻子與子女被毆打時卻未曾阻止,可見其辨識能力已有減損,應減輕其刑。 5️⃣林甫朋:報告認為林甫朋應該有精神官能症,但在參與默園之前就已存在。而林甫朋的判斷能力受影響,是因為其人格特質易受權威支配,並非疾病;且加入默園之後精神及身體都獲得改善,以及多年的影響下,容易以陳巧明的意見及團體的方向為主。 他因受到陳巧明的影響,導致與母親、子女疏離,其生活重心只剩默園,明顯與外界疏離,可見他受到的影響巨大,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有顯著減損,應減輕其刑。 6️⃣尤威評:報告認為,尤威評有明顯的信賴與信仰態度,與他人相比較不畏懼陳巧明。以本案而言,尤威評的心理較類似團體迷思,他並非受到權威影響,而是因為身體改善才去到默園。而他當時的思考、行為能力,與一般人無異。因此不予減輕刑責。 7️⃣王昱翔:報告認為,默園對王昱翔造成的影響,低於其他成員,因為他對本案相關事件的判斷未直接受陳巧明所影響,應與團體及當時氛圍所引起的從眾行為較有關連。 王昱翔表示,當時看到默園的管教方法時曾經不能接受,但看到其他成員遭毆打後還說謝謝,而認為此行為就像老師管教學生一樣,但案發後,才得知其他成員有被壓迫且恐懼的感受。 由此可知其受到的影響不大,並未有崇拜陳巧明的現象,因此無法減輕罪刑。 8️⃣吳仁甫:鑑定報告未明確表示其辨識能力是否有減損。 本院認為,吳仁甫當時曾主動質疑被害人的行蹤,並非受到指示而為,且吳仁甫在審理時,也沒有過度服從的跡象,因此不予減輕刑責。 🔴刑責: 林甫朋曾於拘禁期間多次關心A男,也曾提供水及稀飯,且坦承犯行有助於釐清真相,而他犯後有向被害人家屬致歉,尤其他的女兒也曾遭拘禁,可見其深受權威、從眾及團體迷思的影響。 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的部分,林甫朋在後期就沒有再關注被害人,也沒有從其他成員得知被害人具體的狀況,其罪責低於其他被告。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傷害罪部分則無減輕其刑。 🟢彰化地院: 陳巧明:傷害罪2年;共同犯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12年。應執行13年。 黃芬雀:傷害罪10個月;共同犯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4年。應執行4年6個月。 許愛珍:傷害罪10個月;共同犯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3年10個月。應執行4年。 劉享易:傷害罪1年;共同犯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3年8個月。應執行3年10個月。 林甫朋:傷害罪10個月;共同犯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1年10個月。應執行2年。 尤威評:傷害罪6個月(易科罰金1000/日);共同犯私行拘禁罪6個月(易科罰金1000/日)。應執行10個月(易科罰金1000/日)。 王昱翔:傷害罪8個月。 吳仁甫:傷害罪6個月(易科罰金1000/日)。 🔵台中高院: 陳巧明: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12年,應執行13年。 黃芬雀: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4年,應執行4年6個月。 許愛珍: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3年10月,應執行4年。 劉享易: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3年8月,應執行3年10個月。 林甫朋: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3年6月,應執行3年8個月。 王昱翔: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3年6月,應執行3年8個月。 尤威評:緩刑3年。 吳仁甫:緩刑2年。 🟠最高法院: 王昱翔部分撤銷,發回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 🔴🔴🔴🔴懶人包🔴🔴🔴🔴🔴🔴🔴 陳巧明自創「日月明功」,學員們會彼此分享近況,還有專屬的聚會場所(默園) ,後漸漸形成封閉的團體。陳巧明身為領導,有另類的管教方式,當懷疑有人思想、言行不當時,便會集合學員一起”管教”。 陳巧明會先質問當事人,如果她認為說詞不合理或有所懷疑,便會動手毆打,直到當事人受不了毆打承認後,便會要求寫下自白書,進一步樹立權威。 此類型事件直至爆發虐死案前已發生數十次以上。 ⚪事發經過: 2013/5/18陳巧明得知學員黃芬雀的兒子A男早上提早出門,覺得可疑,便聯合學員一起”管教”。 陳巧明先是甩巴掌,再踹腹部;黃芬雀見狀後也甩耳光,並用竹子毆打;劉享易、林甫朋則是甩巴掌。過程中只要交代不清楚,就會遭毆打。其他學員則是在旁附和,要求A男”趕快說實話”、”趕快改過來”。 A男因受不了毆打,便承認有去網咖。後來陳巧明下令將A男移至另一間房,繼續質問及毆打。A男因受不了連續質問及毆打,因此被迫承認偷錢、勒索同學等,又被迫承認吸毒。陳巧明得知後便要求A男寫自白書。 隔天A男否認吸毒等事情,陳巧明得知後繼續毆打。當天晚上,陳巧明叫黃芬雀向學校請假。此時,A男被移到另一間房,陳巧明指示其他學員繼續盤問、毆打。A男因此產生橫紋肌溶解症。 由於A男承認吸毒,陳巧明便下令將A男綁起來。兩天後,將A男移到1號房內拘禁。直到6/5送醫之前,均持續進行拘禁和私刑。 從5/26開始,A男便因橫紋肌溶解而明顯消瘦、精神狀況變差、嗜睡,但眾人卻未送醫,以為是戒毒造成的。 拘禁期間,眾人仍逼迫A男寫下自白書,陳巧明若認為內容須修改便會退回,直到修改完成。A男被迫承認吸毒、販毒、加入黑幫、脅迫少女賣淫等。 6/5,A男陷入彌留,通報陳巧明獲同意後,學員便將A男送醫,但到院前已心跳停止。 A男因多處鈍傷、橫紋肌肉溶解症、急性腎小管壞死、心臟功能衰竭、肺水腫及肝臟中央靜脈周圍肝細胞壞死,又併發肺炎,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A男傷勢: 外:全身多處鈍傷,多處脫皮及瘀傷。 內: 腎臟:急性腎小管壞死、腎小管上皮大量壞死及脫落、腎小管內有大量肌球蛋白堆積及阻塞管腔。 心臟:小區域點狀心肌細胞壞死。 肺臟:肺泡內水腫,局部急性肺炎,肺泡出現發炎性滲出液及壞死細胞。 肝臟:中央靜脈周圍的肝細胞壞死,並且呈荳蔻肝。 ⚪案件參與者的心理情況: 院方認為眾人均無嚴重的精神疾病。應以「狂熱教派」來偵辦。 學者針對此類教派提出了6大條件,條件越強,影響力及限縮力越強。 1.使個體沒有察覺正在發生什麼,還有正在改變中。 2.控制個體的時間還有物理環境。 3.創造出一種無力感、內隱的恐懼,還有依賴。 4.壓抑個體多數原本舊有的行為或態度。 5.灌輸新的行為與態度 6.呈現一個封閉的邏輯系統,在這系統當中是不允許真實的回饋或批判。 在這樣的環境中,成員可能因為他人的影響,而改變個人的行為。 醫院認為本案最明顯的是「路西法效應」與「團體迷思」。 ⚠️路西法效應:過度投入扮演的角色,失去自己的認知。 ⚠️團體迷思:認為維護團體比理性思考更重要。 ⚪精神鑑定: 1️⃣陳巧明:應屬正常。 2️⃣黃芬雀:除了團體迷思、從眾行為外,還有明顯的「自我實現的寓言」(當人開始擔心、懷疑某事時,就會只往單一方向去解釋所有事實),應予以減刑。 3️⃣許愛珍:未完全喪失判斷力,但已降低。 4️⃣劉享易:辨識能力已有減損。 5️⃣林甫朋:明顯與外界疏離,可見影響巨大,其辨識能力有顯著減損。 6️⃣尤威評:當時的思考、行為能力正常。 7️⃣王昱翔:受到的影響不大。 8️⃣吳仁甫:鑑定報告未明確表示其辨識能力是否有減損。 陳巧明最終被判處”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12年,應執行13年。 ⭐⭐⭐⭐⭐我的心得⭐⭐⭐⭐⭐ 在查資料及報導時常常看到一些留言表示“怎麼會有人這麼笨?”“怎麼會有媽媽這樣對自己的孩子?”的一些疑點,的確,一個正常的母親是不會這樣做的,但如果她已經被邪教控制了呢? 如果你是那位母親,與你一起生活了十幾年,比家人、老公還熟悉,還信任的朋友說你的兒子有吸毒,還提出種種疑點給你,你不會動搖嗎? 而你尊敬、崇拜了十幾年的領導說要幫你一起度過這個難關,使用的是你已經看了好幾次,再熟悉不過的方法去幫你,你難道第一時間想到的是“他是邪教,我不能相信他”嗎? 這位母親已經被邪教控制太久了,家人、朋友都已經遠離,她的生活圈只有日月明功,如果她離開了日月明功,她還有什麼? 我們用邪教的眼神看他們,他們也用邪教的眼神在看我們。 的確,邪不勝正,但對這個母親來說已經太晚了。 如果你有一天醒來,發現你親手把自己的小孩害死,你會有什麼感覺? 這個團體裡不乏教師、工程師、護理人員等應該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但他們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有時候邪教不是我們說的“怪力亂神”、“瘋子”可以簡單帶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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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快看!2000年至2023年詐騙手法全整理-職場詐騙篇

#警示 快看!2000年至2023年詐騙手法全整理-職場詐騙篇

我從9月就開始整理台灣從2000年至2023年詐騙的手法,但由於資料過多,高達一萬多字,因此我會依據不同類型的詐騙去發文。有些手法非常老土,是因為那是好幾年前的手法了。根據報導,到2023年11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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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怎麼沒聲浪⋯明明是社會最該關心的事,大家卻只在乎誰跟誰結婚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