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家😭😭😭😭😭其實沒想過會有那麼多回應
我整理了不起訴處分書的原文給大家
一起奇文共賞
這個案件在於偵查過程中,我跟律師已經提出完整的證據資料,但檢察官最終仍認為商家公開店內監視器畫面肉搜、公審我的行為,並未違反個資法。
如此可能造成以後商家皆可因不滿消費者的評論,就肆無忌憚地將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消費過程的監視器畫面公開於網路,加以批評、肉搜、公審,且不須擔心負任何刑事責任,這是個資法達到的立法目的嗎?
目前只剩下自訴還沒有得到判決結果,實際是低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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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檢察官:高健祐
以下皆為原文摘錄:
本案之照片均僅是一般生活照等語,是本案告訴人3人所拍攝之照片既無構圖、觀景、顏色,均為單純原物之呈現,景深也無特殊性,均未見有何藝術上之賦形方法,而足以表達創作者之思想或情威,僅係一般之生活照,故本案照片實難謂有何創作性而可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被告自難以違反著作權法相繩。再者,被告所取得含有告訴人3人照片及姓名乃係告訴人自行公開於臉書或其他社群平台乙情,為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郭律師所肯認,是被告公開告訴人早已公開之檔案,實難認對其隱私或其他利益有何損。
另就妨害名譽罪嫌部分,固被告不滿告訴人3人於Google評論留下1星負評,認為與實際情況不,因而產生爭執,依一般社會觀念,喧吵當下,雙方難免會因為彼此之言語內容、語調語氣、肢體行止之使用而擴大上揚彼此之負面情緒,藉由輕率挑釁之舉以喚起他人之憤恕等情,事所多有,由此誤會業生,亦與常情並非顯相乖離,準此,被告附表所示之言論,主要係表達對於告訴人3人留下1星負評之行為不認同,並亦係處於與告訴人3人之相互喧執中,自應與恣意攻訐、惡意謾罵之公然侮辱、加重辦謗之行為有別,主觀上難認被告有妨害名譽告訴人3人之犯意,亦難遽以公然侮辱及加重諦謗等罪貴相繩。
申請再議,桃園高等地檢署,維持原不起訴判決
檢察長:張斗輝
以下皆為原文摘錄:
個資法不起訴說明:
聲請人等提出被告利用知係爭照片,依照個資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因屬於指自然人之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然而被告屬於個資法第2條第8款之非公務機關,且相關照片非屬於同法第6條第1款,所規定之「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及無違反個資法第41條中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及21條等規定,合先敘明。
本案被告使用係爭照片或經聲請人等於個人社群網頁上公開,或系其餘店內監視器拍攝而係於公開場所之搜集。處理之影音資料,應認為錄影檔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核其所為,尚與個資法之構成要件有間。
涉嫌妨害名譽不起訴說明:
本案應系應聲請人至被告店內消費給予負評引起之紛爭,按消費體驗、店家服務等本係可受大眾公評之事。本案被告並非毫無所據空泛指摘。顯見被告發表相關言論並非以貶損聲請人等知名譽為目的甚明。是依前掲立法旨趣,被告就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聯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苛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尚難據以誹謗等罪責相繩。
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不起訴說明:
被告雖將係爭照片刊登在instrgram帳號「.jpg Coffee」頁上,觀其文內章內容主要目的在於批判、評論及說明雙方紛爭並抒發自見,被告所為應尚合於合理使用之範疇,被告亦未以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難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
先給看到這裡的你鼓掌
真的會吐血
我認為我已經是引發社會討論的極端案例
肉搜公審的行為都不違法的話
平時與人的糾紛,真的不用覺得可以訴諸法律還你清白
還是大法官直接出來表示以後
智慧財產權 個資法 妨害名譽 公然侮辱 等
直接除罪化
這樣讓我們直接死心
不用多花律師費跟請假跑偵查庭的時間了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