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懂消防的人

老家是30年的公寓 最近管委會突然收到公文 兩點必須限期改善 1地下室要裝新的防火門,而且平常要保持關閉 2住戶不能裝有對外開的門 想問其中的原理是什麼?法規這樣定應該是有其道理的,但我查不到 還有這兩點是什麼時候訂定的 我是覺得很詭異 說老公寓防火門不合規定,要裝新的防火門,但是政府沒有任何補助,要民眾自己出,這樣合理嗎 如果一開始就是公寓亂蓋,為什麼政府不在公寓落成的時候叫建商改善 還有防火門平時保持關閉,出入都很麻煩,小孩老人完全推不動那個門,這不是擾民嗎? 為什麼現在很多新大樓地下室除了防火門,還可以另外設一個玻璃自動門的出口?那樣就符合規定?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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