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玩轉家暴保護令-被打才聲請你就輸了
在台灣當談到家暴時我們的想像通常是:
老公打老婆、兒子砍父母⋯這類伴隨尖叫、流血、痛哭流涕的場面
而新聞時不時播報家暴慘案時
網路上總有聲音質疑聲請家暴令的程序緩不濟急
但其實善用家暴令的條款可以在流血衝突爆發前
提早開始抵禦身邊的問題親屬保護自身權益
以下內容為筆者利用家暴保護令擊退爛親戚的親身經歷
之前我們談職場PUA時有提過職場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叢林法則:
加害人在尋找獵物時會一步步試探來挑選身邊的軟柿子
尋找職場上任勞任怨、不反抗、聽話沒意見的老好人來PUA
這意味著:加害人會尋找主觀意識中能最大化自身效益的獵物
而這個加害人的心理學也適用在家庭暴力中
大多數家庭施暴者並非隨時隨地侵害身邊所有親屬
而是選擇性的針對部分對象施暴
只要施暴人並非嗑藥、精神疾病、亡命之徒這類欠缺理智的人
這些被「相中」的受暴者就並非偶然隨機挑選
而是施暴者長期經過試探篩選出來的軟柿子
就筆者長期觀察下來
施暴者剛開始會利用辱罵、情勒、爭吵、哭鬧等「溫和」的手段
試探家中成員誰會相對縱容其無理取鬧
再進一步得寸進尺透過打砸摔、作勢動手、亮武器
來威嚇軟柿子以達成自身目的(情緒、物質上的利益)
如果受暴者的反抗在施暴人眼中毫無嚇阻功效
後續確實可能激化成傷害類型的流血事件
因此,對付家暴施暴者最有效的方式
其實是在施暴者「溫和」試探時就要用保護令反擊
訴諸法律手段給予對方最嚴厲的警告:
我不是軟柿子,敢惹我會讓你吃不了 兜著走!
在最剛開始就要用雷霆手段劃出防火線
而非等到遭受肢體暴力時才開始聲請保護令
以筆者的經歷為期3-6個月的訴訟程序確實覺得緩不濟急
(緊急、暫時保護令實務上要有生命危險時才能快速核發
通常保護令要走開庭審理程序拖好幾個月)
我們拆解家暴相關條文可以知道:
👉保護令的適用範圍涵蓋4等親、同居人
👉不以施暴者的精神疾病為阻卻事由
(意思是:就算施暴人被診斷有精神疾病仍然可以聲請)
👉聲請保護令不需訴訟規費
👉舉證精神暴力行為即可聲請
在筆者親自走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後有幾點可以來分享
在聲請程序方面:
家暴保護令聲請書網路下載即可
網路上也有眾多範本可以參考填寫
聲請書連同證據可直接交由警局協助聲請
法院受理後會開家事庭傳喚兩造、證人到場訊問
後續會以公文寄發判決通知書給兩造當事人
且法院同時會通報轄區派出所協助管理
上述聲請程序看似很簡單但後續才是硬仗
首先是舉證的證據力議題:
要先知道不是聲請就一定會過!重點是證據力!!!
即便只是精神暴力也要有完整錄影、錄音來證明施暴行為和施暴者
且精神暴力在目前實務判決上法官的自由心證有很大的裁量空間
因此要取得對方具體辱罵不雅字眼、破壞物品等使人心生恐懼的關鍵錄影
此外,受暴人是否有在衝突中做出不當行為刺激對方也是裁量因素
而肢體暴力最好要取得驗傷單
但問題是蒐證行為可能激怒施暴者做出更激烈的舉動
或是施暴人發現被蒐證即收斂行為故難以取得完整錄影
而證人是世界上最靠不住的對象可能會當庭翻供變成敵性證人
故最好不要過度依賴證人對其證詞抱持期望
家暴保護令另一個核發要件在於施暴的連續性
因此要舉證施暴者除了本次事件之外過去也有暴力行為
以讓法官採信施暴者後續仍有施暴的可能性
所以未必第一次舉證衝突事件即可順利聲請保護令
在筆者的案例中因為過去已有雙方爭執通報派出所、社工介入的紀錄
故此部分可以調閱通報紀錄舉證
再來是訴訟審理期間的實務困境:
法院受理聲請後會寄發公文給兩造當事人
光是讓施暴者得知自己被舉報極可能受到刺激
意思是從通知開庭-保護令核准的期間才是聲請人最危險的時期
故最好及早準備在訴訟期間遠離施暴者
此外,訴訟期間聲請人很可能受到來自多方家屬的壓力
以親情、利益、鄉愿等理由情勒聲請人撤告
由於證人也可能即為家人故證詞容易被影響甚至串供做出偽證(但偽證難以舉證)
再來就是,雙方皆可以對造為施暴人聲請保護令
亦即:你吿對方不等於對方不能告你
當然民眾之間糾紛透過司法解決是台灣人民的權利
即便沒有觸法對方也可以捏造事由、故意生事來提吿
用意即為利用司法壓力圍魏救趙以迫使聲請人撤告
所以訴訟期間要特別留意自己的言行是否有足以讓對造舉證提告的事由
即便對方以莫須有的事由開吉
也要有本事扛住壓力走完司法程序
最後要注意的是,保護令的期限最多只有2年
後續若要再核發必須重新走司法程序
且核發保護令後施暴者不會留下犯罪紀錄
只有在其違法保護令才會有刑責(要舉證走刑事訴訟程序)
而保護令的內容多為禁止施暴者接近聲請人(假設聲請人與受暴者為同一人)
意思是該法條為聲請人爭取最多2年的緩衝期逃離
且多為嚇阻功效但缺乏懲處機制
如果施暴人在期限內鐵了心要報復也未必能倖免
因此善用保護令當武器雖然可以要求施暴者立即滾蛋
但利用時機需要多方考量
不要等到施暴者已經食髓知味變成暴力慣犯才來聲請
從筆者的訴訟經驗中可以知道
聲請保護令需要長期充分準備、蒐證
且為了避免在訴訟期間刺激施暴人
在遞出聲請前就要留好退路
因為不管後續保護令是否核發、聲請是否撤告
當遞出聲請時就是跟施暴人徹底撕破臉的時候
但若證據不足以一次聲請就核發會讓聲請人陷入更困難的處境
因此提出聲請前也需充分衡量雙方之間的籌碼、權力差距
這一連串精心策劃到開戰的過程在在考驗聲請人的抗壓性、法律知識
需要有縝密的規劃千萬不可衝動行事
但若是缺乏法律相關背景的讀者
建議在苗頭不對時及早尋求法律諮詢協助佈局蒐證
畢竟法院是講求證據的地方
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律師為了合勝率也未必敢接案
在尚未充分蒐證前也切勿直接撕破臉激怒施暴人
但若衝突已經上升為肢體暴力、危及生命安全
這時光靠保護令也未必能嚇阻施暴者了
那就塊!桃!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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