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事法、刑法還要再這樣多久?在乾哥乾妹案之前的18年前、2005年時就已經有悲劇了😅

國立政治大學
因為乾哥乾妹的案件,想起小時候看到的一些新聞,憑印象中的關鍵字去搜尋,發現整個不得了,早在超過20年前就有未成年人犯下駭人聽聞的刑案。同時也顯示出刑法的「有期徒刑」跟「無期徒刑」中間存在著非常大的落差,在少年犯不得處死刑、無期徒刑,只能判有期徒刑時,最終的刑度會跟成年人犯罪差異大到誇張,因此該檢討的不只是少事法,而是整個刑法的有期徒刑規定。
舉2005年1月發生的「新豐鄉國二女生命案」為例:
當年一位新竹縣新豐鄉國中少女,在「自己家中」遭人性侵殺害。檢警幾天後逮捕犯案的劉姓少年(當時17歲),犯案少年供稱是行竊被發現,看到少女時又起色心,於是又臨時起意性侵,性侵後才發現摀住口鼻的壓制動作早已讓少女死亡。
事後劉姓少年一審被判15年2個月。因為查不到判決書,不確定法院最後認定的罪名是「故意性侵+但非故意殺死被害人」的刑法第226條(刑度10年起跳),還是「故意性侵+故意殺死被害人」的刑法第226條之1(刑度無期徒刑起跳)
。

如果是成立的是第226條的罪名,少年犯跟成年犯人,刑度或許還不至於差到誇張,在刑度都是10年起跳的情況下,劉姓少年結合竊盜的部分被判15年2個月,乍看之下可能還沒有失衡到極端離譜。
不過如果成立的是第226條之1的罪名,比起成年人犯下要面對無期徒刑(至少關25年才能假釋)起跳的刑度,少年犯卻直接減為15年~20年的有期徒刑(成年人關7.5年就有機會假釋,少年犯更是只要關5年就有資格申請),整個失衡。也就是說在這起案例,同樣是劉姓少年犯案,如果他是滿18歲時犯案,跟只差幾個月的17歲多時就犯案,要在監獄裡面待的時間,就會差了好幾倍以上。
再細探其它有關「有期徒刑」的規定,可以發現有期徒刑原則上天花板就是15年,有加重條款時天花板也只是20年,就算關好關滿,也比無期徒刑輕很多。
遇到犯下兩個以上的罪名要一起關時,天花板才會提升到30年這感覺比較重的數字。

在2010年爆發的翁奇楠命案,少年槍手廖國豪是因為涉及兩起以上重罪,因此刑度還可以來到30年這數字。
不過在乾哥乾妹案,由於成立的是一個「殺人罪」,罪名只有一個,使得刑期的天花板變得只有少少的15年。在這種本身就被壓低的區間下量刑,就產生了12年、11年這樣被輿論撻伐的判決結果。
而這種事情早在2005年的「新豐鄉國二女生命案」就應該被發現了,但大概是當時網路不發達,還沒有普及的社群網站,難以串連起公眾的注意、引起社會的長時間怒火,變得只是電視新聞、電子報新聞偶爾報導的篇幅,只要媒體不繼續報導事件就沉下去,無法像這次乾哥乾妹案,經由社群大量轉貼引起持續關注,於是18年後的2023年12月,荒謬的事情再次重演。
綜合以上法條、過往案例來看,在乾哥乾妹案發生之前的18年,我們的社會在2005年時早就有機會瞥見刑法、少事法對少年犯刑責失衡的問題,卻沒有大動作處理,直到2020年代發生乾哥乾妹案,才終於燒起群眾的憤怒。
希望這次可以順勢推動變革,解決這荒謬失衡的刑責制度,整個大翻新刑法有期徒刑的規定,讓少年犯的刑期天花板至少能接上成年犯的樓地板,特別是涉及會面臨死刑、無期徒刑的重大罪名時,避免犯案年齡明明只差個幾個月,換來的卻是天壤之別的結果,變相鼓勵多利用未滿18歲時犯下會被判到無期徒刑以上的重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