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能威懾的犯罪類型

無法的: 恐攻、臨時起意的犯罪(情殺、口角衝突、鬥毆) 恐怖份子如 張文、鄭捷,一開始的目的就是為了死,死刑正合他們心意,臨時起意的犯罪基就是理智斷線,他已經沒有思考能力,指望他考慮後果那就是妄想 可以的: 預謀殺人(詐保、虐殺、強盜殺人、姦殺…) 但死刑要是嚴格執行,想預謀殺人的罪犯會走向極端,手法變的更殘暴,因為他知道被查到就完了,當然也有一部分會懼怕後果而不去殺人 至於預防犯罪的效果,看看30年前的台灣就可以了解,其實效果很差,極其危險的罪犯甚至多到都可以搞出榜單(十大槍擊要犯) 最有效的方法就只有這個-教育,不管在哪個地區,大眾教育程度越高,謀殺率一定越低,這是有相關的,而死刑跟司法的力度,跟謀殺率關係反而不是那麼大,美國就是個很好的例子,大眾教育程度低,司法及其嚴厲,但謀殺率極高,而歐洲的人口大國,如德法大眾教育水準明顯高於美國,司法不嚴厲,但謀殺率不高,我這用比較嚴謹的方式去舉例,都拿人口大國去當例子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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