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1-1 條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立法院在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三讀通過修法,總統於 104 年 1 月 7 日公布,並由行政院核定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菸害防制法 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菸害防制法 第 40 條第 2 項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場所或第十九條第一項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菸害防制法》母法中並未直接將「騎樓及庇廊」強制列為全國統一禁菸場所,而是透過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規定,授權給各地方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得依據各自主管轄區的需求,自行公告指定禁菸場所。
全台灣各縣市政府陸續依據此母法授權,針對境內「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公告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 民國 108 年(2019 年)9 月 1 日起,由雙北市(台北市、新北市)率先正式實施與開罰,其後其餘各縣市(包含桃園、台中、台南、高雄等)也於民國 108 年底至 109 年(2020 年)期間陸續公告實施。
《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場所。
三、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之獨立設有排煙設備之吸菸室,或其室外設有吸菸區者,不在此限。
四、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場所。
五、 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 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 營業場所、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八、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但書之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