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win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看起來超級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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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又想搞鬼了

他們弄了一個這個,其中 第59條寫了,說人話 他可以不跑任何流程直接封網,然後再來 最嚴重的,五十九條第七款所述:「年齡識別之標準、方式、例外、實務準則與技術要求,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會同數位發展主管機

引用的文章
連結內是前版上的討論 大致整理了修改後的問題: 一、 擴大權能夠硬性封網 首先,修正後的第六條第十四項,相較於原本沒有的定義,修法後幾乎將整個台灣的網路生態全面納入管轄: 第六條第十四項(網際網路業者定義): 指運用網際網路提供下列服務之業者: (一)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提供硬體儲存空間,或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布及網頁連結服務者。 (二) 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提供應用程式與其他服務者。 (三)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以專線、撥接或其他方式提供網路連線服務者。 (四) 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提供網路資訊服務及增值業務者。 配合這個全面管轄的定義,致命的是第五十九條賦予了主管機關「硬性封網」的權力,這是之前版上文章的的爭議點: 第五十九條(限制接取處置):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第一項第五款之提供者,其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應通知先行移除或限制兒童及少年瀏覽。必要時,「得通知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限制接取之處置。」 二、 犯罪判定的無限擴大解釋空間 今天看到其他論壇上參與公聽會的討論,iWIN 的說明人員對於爭議,似乎只會跳針回應「等法案過了,再來討論施行細則」。這種態度讓人難以放心,因為如果我們對照新舊條文,就會發現政府刻意為「犯罪判定」留下了巨大的行政裁量空間。 舊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三款):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新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兒童及少年不得觀看、閱覽、收聽或 使用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 錄影節目帶、影片、 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乍看之下好像變精簡了?但問題藏在「條文修改說明」裡: 條文修改說明: 所稱「有害兒少身心發展」之內容,指涉及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恐怖、危險物品、引誘唆使自殺、自傷及其他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之發展者。 修正案特地加上了「其他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之發展者」這顆萬用帝王條款。翻閱目前 iWIN 的網路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例示框架定義的「妨害其身心健全之發展者」,其中內容第一到六點是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恐怖、危險物品,除以上六點在舊法中就包含的內容外其第七點寫道: 七、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內容,情節重大者: 如內容涉及過度描述(繪)、教學不宜未成年進行之活動、手法;過度描述(繪)犯罪活動過程、手法;過度描述(繪)直 接/間接危害身體或生命之情節。 在條款都有指定媒介的情況下,唯獨「教學不宜未成年進行之活動」這一條完全沒有限制範圍及何為不宜未成年進行沒有被定義。這意味著一旦三讀通過,未來將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NCC)會同數位發展部(數發部)關起門來自由心證。極端一點來說,只要官方想管,任何網路內容都可以被貼上標籤,甚至變相成為勒索、規管所有網路業者的工具。 三、 台版網路長城的危險 拋開上述可擴大解釋的條文不談,公聽會中還提及,官方希望透過強推「網路實名制」來配合修法後的第五十九條。這代表什麼?對於那些不想理會台灣法規的外國網站,政府可以直接封鎖網域。 以 Steam 為例,其平台內容完全符合新法第六十三條的守備範圍。未來主管機關大可要求 Steam 比照對岸推出「台灣特供版」並強制實名制;若 Steam 不願配合,政府就能依法直接封鎖 Steam。到時候,台灣玩家為了玩遊戲只能被迫掛 VPN、集體成為「籠的傳人」。 同樣的審查鐵拳,也可以輕易套用在任何國外大型平台上。 四、 九十七條與五十九條的連動使用可以達到的隱匿犯罪問題 最後,這次修法問題中沒人提到的,是修改後的第九十七條(原第六十九條)。雖然條文本身字面變動不大,但當它與第五十九條的「封網權」結合時,就會演變成極度恐怖的言論審查機器。 第九十七條第四項: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下列事件時……不得揭露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不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請注意「當事人」這三個字,它不僅保護被害人,同樣保護了未成年的加害人(犯人)。 在過去沒有第五十九條的法源時,如果網路上爆發嚴重的兒少刑事案件,政府頂多只能寄信給 Facebook 或論壇要求刪文,拿海外網站沒辦法。但新法過後,政府可以直接威脅「不刪文就封鎖整個網域(封網)」。 久而久之,各大平台為了自保,必然會走向對岸網站的「自我閹割」與集體馴化,用戶連說一句話都要先自我審查。回想 2020 年南投草屯某性侵案,當時台灣論壇的討論被依法強制下架,全靠海外 Facebook 留存資料才沒讓事件被強行掩蓋。 一旦這套惡法通過,未來只要有權貴少爺犯下大案,政府就能光明正大地透過封鎖網站來壓低熱度、掩蓋新聞。這兩條條文合起來結果就是有能力徹底抹去公眾監督,間接降低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成本。 以上討論是我比對原法條與修改後法條找到自認為問題的部分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引起對修法條文問題的討論。 --------------------------------------------------------------------------------------------------------------------------------------------------------- 補充:
megapx
新法條裡還暗度陳倉了一條擴大媒介範疇同時又留有圖利空間的條款。對比舊法完全沒有相關機制,新法這次刻意加上了「獎勵」。未來恐怕會有一堆背景不明的特定團體或人士突然冒出來,名正言順地狂拿政府補助。
愛心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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