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租補補件變更問題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如題~我在填寫租屋補助變更申請書時,對於「已於__年__月__日終止原租賃契約」這一欄不知道該怎麼填🥹
目前我的租屋狀況如下:
舊租賃契約到期日為(2026年8月6日),不會提前解約,會讓合約自然到期;但我預計於7月中左右(時間未定)就會完全搬離原租屋處。
新租屋契約是從今年6月16日開始,新舊重疊了兩個月。而6月17到7月中這段期間我就會陸續搬東西進去,中間可能還會短暫在新租屋處居住2至3天,但這段期間我還是會以舊租屋為主要居住地。
想請問此欄位應以:
1.原租賃契約實際到期日(2026/8/6)
或
2.實際搬離原租屋、不再居住之日期(預計7月中)
以上哪一種填寫方式為準?
有爬文過,爬文過後更混亂了,看到有人是以實際搬離原租屋不再居住的日期為主,而不是原契約到期日。但我中間會在新租屋處短暫居住,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怕被判定為資料不實不給我通過😭明天會致電詢問一次,想先問問有沒有人有遇到類似的狀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