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內線車道的邏輯bug:超速 vs 佔用?

​網路上關於內線車道的討論,大多是撻伐按照「最高速限」行駛的駕駛,認為這是佔用超車道、路隊長。這點無可厚非,但這套規則背後其實有一個很大的邏輯矛盾,想提出來跟大家討論。 ​先說我自己的駕駛習慣: 身為新手駕駛,我目前在內線通常都會開到 GPS 速度 109 或 119。但我非常認同「超車道就是要讓給車速更快的人」這個大原則,所以只要中線有空隙且安全,就算我已經開到法定極限,遇到後方有來車閃燈或逼近,我絕對會禮讓,不會死佔著內線。 ​但我的疑惑與討論點在於: 網路上最常見的論述是:「後車超速是他自己要承擔的罰款風險,前車不應該擋」。 從客觀事實來看,要在高速公路上超過已經以 GPS 119 行駛的車輛,後車絕對處於違法超速的狀態。但如果前車堅持不讓道,確實也違反了「佔用超車道」的規定。 ​這就形成了一個奇妙的現象:雙方同時都在違法狀態。 ​那為什麼同樣是違法,違法超速的人卻能理直氣壯地拿法規(超車道規範)來主張別人應該遵守法律讓他? 「違法超速」在路權或道德上,真的有比「違法佔用」來得高尚嗎? ​我的看法: 我認為這個爭議永遠吵不完的根本原因,在於制度上的缺陷。 法律一開始就不應該規定「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種帶有雙重標準的條款。內側車道應該**完全、純粹地作為「超車道」**才最沒有爭議。超完車就回中線,不允許任何常態巡航。 ​否則現行的法規矛盾,只是拿系統設計上的 Bug 強迫全體用路人買單,讓大家在兩種違規行為中互相指責而已。
愛心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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