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外發生的警察槍殺民眾的狗這件事,我想說一下我的看法慈濟大學(因為我打的內容太長了直接被yt隱藏留言,所以我想說拿上來討論) 我知道很多人看完影片還在寵物狗死亡的情緒上,不一定會認同我的觀點,但我想提出我看完密錄器後的感想。 密錄器畫面首先這隻貴賓狗不是小型貴賓,高度已經達到警員大腿了,只要發起攻擊就可以將人撲倒,當時狗已經邊吠叫邊朝警員衝來,警員只能在第一時間判斷如何阻止狗的行為。 其次警員在第一次見到狗時就有請飼主把狗帶離了,結果飼主不在乎,不僅沒把狗關好 出來門也沒關上,讓狗直接衝出來。 最重要的是密錄器畫面中可以聽到狗的吠叫聲,我不認為任何聽過的人會認為那是友好的歡迎聲,要知道警員不認識那隻狗,就算那真的是歡迎的意思警員也不可能知道。因此,我雖然對女主人的失去感到惋惜,但我不認為這件事警員有任何過錯 還有留言區許多提到警員沒遵守警局規範,先使用警棍和電擊槍。但是我想說,在近距離這兩個東西就不太可能發揮作用,首先警棍對狗只能起到防禦作用,狗能很輕易的就躲開。再來電擊槍連發能力低,加上狗身上還有毛髮和衣服使電擊槍更難發揮作用。所以我認為警局規章這部分不適用於這個情況。 (我後來發現規章中有寫遇到這種情況的應對方式) 更新: 根據洛杉磯警察遭遇犬隻的規章,警員如果遇到這種「狹小走廊、毫無反應時間、大狗突襲貼臉」的極端突發狀況,規章從實務戰術與法理審查層面,給出了明確的處置指引: 1. 授權使用致命武力(Deadly Force) 當突發狀況導致常規的非致命工具(如警棍、胡椒噴霧、電擊槍)因地形與距離限制而物理失效時,規章的應變程序如下: 發動門檻:當合理判斷自己或他人正面臨迫在眉睫的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威脅時,警員獲授權使用致命武力。 鎖定首要目標:若被迫開槍,警員應將犬隻的「身體軀幹(body mass)」作為主要射擊目標。 評估周遭風險:警員在開槍的瞬間,必須快速考量射擊的背景環境,以及子彈發生跳彈(ricochet)的可能性,以防誤傷旁人。 財產保護限制:規章特別提醒,警員不得為了保護財產(包括其他動物)而對犬隻動用致命武力。 2. 啟動規章的「彈性偏離機制」 規章條文並非不可變通的死教條,針對這種環境與時間被極度壓縮的遭遇戰,規範在結尾特別給出了實務操作的最高指導原則: 承認現場的流動性:規章明文承認,執法遭遇與所處環境具有流動性且快速演變(fluid and rapidly evolving nature)的本質。 允許偏離標準訓練:在這種高壓、來不及反應的極端情境下,現場極可能發生偏離標準戰術訓練的情況(包含無法依序使用非致命武器)。 審查的最終標準:涉案警員事後必須在報告中清楚闡明理由。只要該偏離舉動在現場情境下,客觀上符合「客觀合理(objectively reasonable)」的武力政策標準,其執法手段即屬正當且合法。 謝謝大家看完我的長篇大論,希望大家理性討論~國外警察民眾時事閒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