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調解委員會 經驗分享

以下僅供 無人受傷之 純粹 財產事件 免責聲明 每個案件事實都不同, 不代表所有案件都會有相同結果。 尤其如果有人員受傷 極度不建議參閱 ...因為 有刑法適用之可能 過失傷害 有點麻煩 為了不要被告 建議合理範圍內就認了 以換取對方不提出告訴 (有機會再分享怎麼做~ 據我幫多個親友代理參與 得出的結論 區公所調解委員良莠不齊 有很公正客觀 也有菜市場喊價式的 只為了調解成功 會讓你很不舒服 有人會問 賠一賠/拿到錢就好了 幹麻這麼計較 部分遇到的調解委員也是這種態度 以下是夢到的: 你有差這一些嗎? 你會因為這樣活不下去嗎 好了啦 差不多就好了 你這樣說是錯的 好啦 調解就是各退一步 我通常不介入談金額的 今天都幫你下來說了 法官就是會這樣判啦 你加一點啦 你這麼年輕 不要計較了啦 同理心 情理法 你要不要讓一點啦 不要這麼硬啦 對方都有誠意了 你也不要堅持了~ 但如果 面對無理求償/讓步呢? 以下先就 賠償示範 (求償的之後有機會來完整寫~ 合理的要求 損害就是要填補 但損害填補並非發財得利 1.可以拿著對方給的報價單,用多數法院的做法算算看,汽車5年,機車3年。工資不折舊 當然 這樣算 不合乎常理 所以少數實務見解不採認,但大多數法院都遵循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折舊的適用。
當然 覺得對方的單據合理 全賠 是最好的 盡可能減少紛爭是重要的! 2.單純財損 走到這一步 通常是私底下和解談崩了 即便不想過區公所調解這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建議如果確定談不動 沒有意願 直接告知區公所 說沒有意願調解 談崩 上法院還是要再一次... 被羞辱兩次 我是不想啦 除非妳都用代理人 法院的強制調解無故不出席 可能會被罰錢! 不同程序有些許差異 錯了希望有人指正 都是網路上補充的法條 小額(10萬以下事件) 民事訴訟法第 436-12 條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如果是10+萬交通事故  一律適用 簡易程序 所以 民事訴訟法第 409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 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要去 要不然會被罰錢的😔 3.調解策略 其實委員也都知道 上法院是最壞的打算 調解制度本來就希望能在訴訟前解決紛爭,因此委員通常會積極促成雙方和解,盡可能不要讓案件進去,扮演稱職的法院守門員。 A.不要先透漏自己的底價 因為一開始一定會問 願意賠多少~ 讓步多少 如果一定得說 此時請先拿出 折舊後最低額出來談 可以加一些 不要太扯 對造一定會抗議 太離譜 想上法院 再來就可以開始使用技巧了 B.作勢要離開 說 委員不好意思 價格落差太大了 如果對方堅持要這樣的數額 就請法官做出公平的裁判了 (不要真的走 展現一下就好 因為調解委員不希望調解失敗 會開始積極協商 開始磋商) C.再來就聽對方怎麼說 經驗上來說 ... 就聽對方說吧 你就是要... 我的律師說xxx 你就是要負責阿xxx 委員會開始搬出 折舊來計算 請對方退讓一些 D.通常就是 委員喊價了 (笑) 說 你要不要接受這個數字 法院判也是這樣的啦 但往往還是會高很多  可以表現出 我不能接受 還是太高 當然還是不要加價 繼續不要明確表態 再來委員會開始 情勒 勸和 說你們差不多啦 這樣很好了 之類的wwwww 你還是可以展現出 那我要走了喔 直接寫不成立吧 我就要走訴訟 只要觸發 訴訟這個詞 委員通常會更積極協調,希望雙方不要進入訴訟程序。 E.請單方離開 非常常用的業務技巧 互相勸對方接受 一方拉高 一方壓低 看看有沒有交集 這時候才可以加到你心裡的上限 F.很糟糕的點 假借閒聊 跟妳套你的職業 生活 來攻擊你 請不要回答~ 會難受一天 以為是緩和情緒 錯 是用來 情勒用的 對別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 嘗試分享 為什麼不能接受這樣的內容 還會被攻擊 說 不是這樣的XD 分享一個法律常識 小額訴訟裁判費為1500元 假設原告主張應該判賠10000完整 法院判賠1000元 即 原告 勝訴10% 實務上法院常依勝敗程度酌定訴訟費用,因此原告在此情況可能須負擔大部分(可能90%)裁判費。 跟委員說 假若進入訴訟阿 他還要虧裁判費... 還被洗臉說 妳就是敗訴 要繳全額???? 還當場告訴我說:沒有依比例負擔裁判費的規定,你這樣說是錯的。 也懶得爭論了,因為調解的目的本來就不是法律辯論,是市場喊價,不用期待有任何法律上的爭論,情在這裡甚至大於法。 可以自己多查點資料不要被委員帶著走XD (委員經歷公開資料 可以自己查詢...以下省略) 另外 這種事情 上法院其實 沒人討的到便宜 依據前述寫的多數實務見解...判下去 那個數字 真的很低很低,沒有人能接受。 但面對不合理的強求 請依法主張妳的權利 不同意就不要簽名 上法院 原告其實才得頭痛 妳可以不去(此際對造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原告假若同時也不去言詞辯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1條 兩造無故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4個月不續行即視為撤回。 民事訴訟上 講求證據事實 比較沒有因為沒出席 而影響心證。(還是建議去以防被突襲無法攻防...) 不要因為一句上法院談吧就慌了。真的進入民事訴訟,原告也不是只有繳裁判費而已,他還要花時間起訴、舉證、出庭,最後也未必能拿到他主張的全部金額。 希望大家都能順利解決🥺 還是要說一句 保險記得買 不貴 省事 自己跑麻煩的要命
愛心
2
留言
encourage first comment
有些話想說嗎 快分享出來彼此交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