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如果男性有兵役義務,那女性是否也應該承擔相應的國民義務?
先說明,我支持男女平等。
但我認為平等不應該只有權利,也應該包含責任與義務。
台灣男性依法有兵役義務,而女性沒有。
那我想問: 既然男女生理條件不同,是否也應該各自承擔相應的特殊義務?
我的想法:
男性
符合服役條件 → 履行兵役或其他公共服務
因疾病等客觀因素免役 → 不增加額外稅負
有能力卻拒絕履行義務 → 增加公共稅負
服兵役/公共服務 → 可享稅務減免
女性
因醫療因素無法生育 → 豁免
生育並實際養育子女至成年 → 可享稅務優惠,例如依子女數量、養育年限返還一定比例的稅負
不生育但願意服兵役/公共服務 → 可用公共服務抵銷相關稅負
有能力卻既不生育、也不願承擔其他公共服務 → 承擔相應公共成本(增加賦稅)
男女共同 只要有子女,父母雙方都必須承擔扶養、教育與照顧責任。
另外,考量台灣每年有大量離婚數(114年5.2萬離婚人口),
生育優惠應以『實際扶養子女』為條件,而非單純生下來就能永久享有。
也就是說,不能變成「女性生小孩、男性只負責賺錢」,而是雙方都要實際參與養育。
我不是認為「女人一定要生小孩」,也不是把女性當成生育工具。
我只是想討論:
男性既然可以因為國家安全而承擔兵役義務,
那麼在台灣嚴重少子化的情況下,
女性是否也應該承擔某種與人口延續相關的公共責任?
而且我認為「義務」不一定只能用同一種方式完成。
男性可以當兵,女性也可以當兵;女性可以生育,男性則必須共同養育。
最終都可以透過不同形式的公共貢獻,換取相應的稅務優惠。
多收的稅金可以投向國防.長照.照顧高風險家庭。
所以想問大家: 如果台灣少子化持續惡化,
你支持女性承擔某種人口/生育相關的公共義務嗎?
或提出你的想法,大家討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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