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台灣司法邏輯講解兩岸衝突會怎樣呢?
最近看到那些遇到拿刀刑案的法官言論,突然想到如果用這種台灣法官言論講台海,會是怎樣的情況呢?
像是...
對面環台軍演:他造成你實質損失了嗎?沒有你為什麼攔他?你這是強制罪!
我國軍演:他沒對你有攻擊行為,你怎麼拿武器出來?你這是恐嚇、違反社維法!
對面真的打過來了,我國攔截:你可以逃跑啊!為什麼要跟他打?雙方都傷害罪、社維法送辦!而且對岸承認攻擊、態度良好;我國堅持說是反擊、態度惡劣,加重起訴。
我方開槍擊殺解放軍士兵:殺人罪!你應該打四肢、然後俘虜他們,好吃好喝的供著!直接射殺明顯防衛過當!
後面還想不太到,給大家發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