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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古貓貓沒有任何違法疑慮

現在許多人在洗「尼古貓貓的問題是出現香菸品牌,所以違反菸害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試圖想把局面洗成「兩邊都有錯,大家各退一步找台階下」 但讓我們看看菸害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在說什麼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 看清楚,「促銷」與「廣告」這幾個字 把「在影視當中出現」=「促銷、廣告」,是犯了最基本的滑坡謬誤 要指控動畫有在替菸草商打廣告,請先證明動畫製作團隊與菸草商有對價關係 另外,廣告應該是要對於該產品傳達正面形象乃至於促進民眾的購買行為 但很顯然,該作品是以描寫菸癮者的頹廢生活與其對他人造成的困擾的諷刺藝術作品,而這受到憲法第十一的言論表達自由權所保障,而且藝術作品在言論自由權也是屬於應受到最高度保障的言論 如果要說「尼古貓貓是在幫菸草商宣傳」,這個邏輯就和「杰哥是在宣傳性侵行為」一樣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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