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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觀察兩岸對於未成年人的規範 明顯對岸比較有道理

台灣學的就是極致保護未成年那套,但18歲前說對於很多事情懵懵懂懂,這我能理解,但總能理解「不能殺人」這四個字吧,以對岸的法律來看,14~18殺人的話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當然不是真無期,約等於18年,可不管怎樣都比台灣這套來的好點 當然很多人會詬病對岸的性同意年齡是14歲,但這點我倒是覺得還好,因為14歲在以前或許什麼都不懂,但現在這個資訊爆炸的年代,14歲的青少年對於性的理解甚至已經超過阿公阿嬤,對岸這麼做或許就是覺得14歲應該就要有最重要的兩個認知「生命」、「性」 而台灣對於14~18歲青少年的規範約等於沒有,殺人吸毒的未成年人一個比一個囂張,而因為法律保護,管不得也沒人願意管,這難道不是另類的毒害未成年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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