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直接撞死比撞成殘廢更划算?
(原文網址:
https://www.dcard.tw/f/talk/p/262103311?ref=ios)
今天有一則新聞
今天半夜有一個男的開賓士,撞到一個在走斑馬線的女護理師
撞到後繼續開到前面路口迴轉,然後回頭再輾過躺在地上的護理師頭部
就是要撞死他的意思,最後女護理師被撞死
事件內容就是這樣
很多人看到這則新聞可能就是覺得
哇,夭壽喔,天理不容喔,還故意撞死人喔,罪該萬死
之類的想法吧
然後再轉下一則新聞
然後又看到另一個人被撞死的新聞
我猜大多數人應該就是這種反應吧
但我們今天要來講一下以上短短三行字背後可以討論的部分
大家都知道台灣護理師很辛苦,薪水很低、壓力很大、責任很多、工時很長、環境很差
但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職業
大家可以看到這個護理師下班時已經是半夜了
可以想像他就是一個腳踏實地、認真工作的老百姓
卻因為在台灣過馬路就被人這樣故意撞死
這合理嗎?
有人可能會覺得,這就他運氣不好
錯!
是因為他在台灣
台灣每年交通死亡人數約3000人
也就是說你每天打開新聞都可以看到一堆人被撞死
這是台灣人的日常
但這種日常正常嗎?
新加坡人口600萬,交通死亡人數一年約150人
日本人口1.2億,交通死亡人數一年約2500人
台灣人口2300萬,交通死亡人數一年約3000人
台灣的交通死亡率是新加坡的5倍,日本的6倍
你在台灣被撞死的機率就是比別人高5~6倍!!!
所以這不是什麼運氣
這是因為國家的交通政策、規劃與法律導致的結果
再來,今天犯人還回頭故意撞死受害者
他為什麼會這麼做?
因為他知道在台灣的法律下
這麼做對他有好處
中國那邊也是這樣的
他們寧願把人撞死
也不要變成殘廢要賠償別人一輩子
他們算過覺得不划算
但你覺得這在新加坡或日本的法律下會發生嗎?
不會!
所以這是台灣法律的問題
這部分的法律要是不改
對那些犯人來說
你等於是在鼓勵他們只要撞到人就乾脆撞死更划算
那究竟有沒有更划算呢?
我們看一下法律跟實務上的判決來討論
不小心撞死人通常是算過失致死
法律分成刑法跟民法
一個是要不要關
一個是要賠多少錢
過失致死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是說最多關五年啦
但此案他是回頭故意撞
應該適用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就是10年以上
就是說至少十年
至於民法呢
要討論的就是撞成殘障跟撞死分別要賠多少錢
撞死的話實例上落在300~800萬
至於撞到殘廢就是要看每個案子的狀況
但我查到一個案例是賠4000萬
應該已經是算很高的金額了
假設這就是撞到殘廢可能賠償的最高金額
那你說撞死是最多800萬
撞到殘廢最多可能到4000萬,至少也要幾百萬
那犯人會選哪個?
至少這次這個犯人選擇回頭撞死
然後很多開大車像是砂石車或大貨車的學長
他們也常常流傳要就撞死,不要留半條命,到時候賠更多
這種說法
你說這些人為什麼會這麼想、這樣做?
就是因為台灣法律就是這樣
所以你說根本原因是因為他們想殺人嗎?
不是
是因為台灣法律的規定讓他們覺得殺人比較划算
那事實上是這樣嗎?
可能還真是
所以台灣這方面的法律要不要改
應該是要的
不改的話這種事只會不斷的發生
有些人可能還是覺得
這就是運氣問題
反正不是自己被撞死就好
我得說
今天你會不會走在斑馬線上過馬路?
你老婆會不會?
你女兒會不會?
你媽會不會?
誰都會對吧?
那意思就是今天誰都可能遇到這種事
為了避免自己家人朋友遇到這種事
台灣人民應該對這件事更加重視
去監督政府到底做了什麼改善去避免未來類似的事情不斷發生
像是如果證實你就是故意要殺人以降低賠償金的話
就罰你賠償金要賠償一個天價
來避免這些人為了省錢奪去他人性命的行為
政府必須對此做出一些因應與改善
光是今天這位犯人會選擇回頭故意撞死受害者
就知道這件事情的嚴重性已經需要社會正視了
政府不能在裝死讓這件事越來越嚴重
人民也不能繼續對這種事情不在意
若政府跟人民都覺得無所謂而不改變的話
下次如果換你的家人遇到這種事
大家要思考
害死他的不是那個駕駛
而是政府的不作為與自己的不在乎
而日本跟新加坡這些國家就在乎人民的生命安全
去過新加坡的人就知道他們有多遵守法律
去過日本的人也知道他們有多遵守交通規則與禮讓行人
台灣要持續進步而不是視若無睹
媒體跟立委應該去問交通部長對此的應對措施是什麼
以及立委應該思考法律是否該修法
而不是每次看到又有人被撞死的新聞
就覺得,夭壽喔,可憐啊
然後等著下次自己出現在新聞上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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