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請大家幫忙,讓惡質按摩店家下架,杜絕再有下一個受害者。
加害者:負責人兼按摩師(吳O遠)
- 目前店名: 元來苑
- 原始店名: 還元本部
在一般大眾普遍的認知,遭遇按摩店性騷擾時,往往受限於沒有決定性的證據,導致無法告成。
然而,在歷經我們兩年多的努力,蒐集各種證據,以及堅定的證詞,終於在一審迎來了勝利,對方已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證據在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都查的到,打上姓名很好找,但個資的考量,就不附上連結了。
只是無奈一個已經被法院認證會性騷擾、猥褻女顧客的人,為什麼至今還能繼續以按摩師自居、正常營業?
這在受害人的眼裡,實在顯得有夠荒謬且令人挫折。
可能有人會質疑,一審不代表結束,還有二審、甚至三審可以繼續上訴,
是的,但如果對方想要爭取緩刑,免去牢獄之災,認罪&爭取和解就是必要的,
說來諷刺,那個在一審堅決否認,說自己很可憐,並拿出一連串醫療證明的人,
在二審開庭時,就突然態度一百八十度轉變,全數認罪了。
如同先前淡水藥局的例子,我不認為我們是唯一的受害者,希望大家都能勇敢站出來指證,做錯事的人才該羞愧,受害者從來不該被指責。
如果妳曾經去消費過,並且沒有遭遇任何的不當對待,那麼恭喜妳,妳還能有機會遠離危險,只是我太太就沒有這麼幸運。
最後還是要誠心建議各位女性,要按摩就找女按摩師吧,
雖然不想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但風險就明擺在那,版上的案例也是層出不窮。
by: 鼓勵另一半勇敢提告的人
補充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在該店家的FB、IG還是能看到許多,此人的宣傳廣告...



3
全部留言
作者置頂
M
mantamolaria
我也是常去之一,也有覺得不舒服的體感,之後就沒去,前幾天有看到評論有指控這件事,今天看就沒有了,想想還真可怕
B2
系統已經隱藏部分留言,查看更多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