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妻子臉書私訊 7段性影像寄給岳父母
根據判決書,阿翔(化名)不滿妻子小琳(化名)婚後仍與其他異性過從甚密,相處不睦。2024年4月,阿翔在北投住處使用夫妻共用電腦時,發現妻子的臉書帳號未登出,而且Messenger內還留有她與男性友人的對話及性影像。
阿翔未經妻子同意,拿手機錄下3份對話紀錄,再將對話內容及該名男子傳送的7段性影像複製到USB隨身碟,於同年4月30日寄往岳父母位於台南的住處。小琳得知丈夫竟將自己的私密影片寄到父母家,氣炸提出告訴。
原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1010/3252094.htm
法院:不能無限制監控配偶
高院指出,夫妻雖有維持婚姻忠貞的義務,但即便合理懷疑另一半外遇,也不能因此侵犯對方的私人生活,何況小琳在臉書及Evernote都設定了帳號密碼,阿翔也不知道密碼,可見她對其中資料仍有隱私期待。
原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1010/3252094.htm
台男毫無法治觀念
整天用違法手段偵蒐
還好私人跟民事不適用毒樹果實理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