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就是基督徒,長大覺得教會一直在情勒
我家族從我有記憶以來幾乎都是基督徒,所以我算是從小就在教會長大。但其實我小時候就很不喜歡去,跟同年紀的人也融不太進去,還要禱告、唱詩,搞得自己好像很虔誠。長大之後又慢慢發現,其實很多信徒也沒有完全照著
一、 關於救恩:為什麼「不信不能進天堂」?
聖經對救恩的設定,並不是以世俗的「善惡道德論」為核心,而是以「關係與生命屬性」為核心。
1. 聖經對「人」的定義:沒有人能靠行善達標
世俗觀念認為:「只要我不殺人放火、做人善良,我就應該得救。」但聖經對人類現狀的診斷極為嚴苛:
羅馬書 3:10-12:「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以賽亞書 64:6:「我们都像不洁净的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我们都像叶子渐渐枯干,我们的罪孽好像风把我们吹去。」
在聖經的標準裡,神的聖潔是絕對的(例如《十誡》不僅包含行為,還包含內心的貪戀與嫉妒)。聖經認為,人的「善良」只是相對世俗標準的比較,但在神的絕對標準面前,全人類都處於罪的叛逆狀態。因此,聖經的核心前提是:沒有人是因為「夠好」而進天堂的。
2. 天堂的本質:與神的連結,而非「好人獎勵區」
聖經中的天堂(天國),本質上是「神同在的地方」。
約翰福音 14:6,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
約翰福音 3:18:「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
從聖經的角度看,罪(Sin,希臘文 Hamartia)原意是「偏離目標/與源頭斷絕」。人不信主而不能進天堂,不是因為神「懲罰」了一個好人,而是因為人不願意與生命的源頭(神)建立連結。沒有這個連結,人的靈魂在聖經的定義下本身就是處於「屬靈的死亡」狀態。
二、 關於信徒犯罪:受洗、犯十誡與殺人犯有何不同?
你提到:「一個信徒有受洗、有聖靈,但他犯十誡(如婚前性行為),跟殺人犯不能進天堂有什麼差別?」
聖經對這個問題的答覆非常明確,分為兩個層面:
1. 罪的性質:在神的律法面前,罪沒有大小之分
從律法的絕對角度來看,聖經明確指出,犯任何一條誡命,在神面前的地位就等同於全犯了:
雅各書 2:10-11:「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奸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奸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所以在神聖潔的審判台前,無論是婚前性行為、隱密的不潔、還是殺人,本質上都是對神律法的違背。
2. 「真信」與「假信」:犯十誡且不悔改的人,能進天堂嗎?
聖經嚴厲指出:口頭宣稱信主、受過洗,但持續生活在罪中(如犯十誡且不悔改)的人,根本無法進天堂。
聖經從未保證「只要掛名信徒或受過洗,就可以拿到一張犯任意罪而不受懲罰的通行證」:
哥林多前書 6:9-10:「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加拉太書 5:19-21 列舉了情慾的事(包括姦淫、邪淫、拜偶像、嫉妒等),並強調:「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
馬太福音 7:21-23,耶穌親口說:「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
結論: 聖經的標準是一致的。如果一個信徒受洗後,明知故犯、持續活在姦淫或犯罪中而不真正悔改,聖經宣告他同樣不能承受神的國。他在神的審判下,與殺人犯一樣面臨公義的審判。
三、 關於十分之一奉獻與「偷神的錢」
聖經對「十一奉獻」與「奉獻心態」有極為嚴謹的規定,並非如某些極端說法般可以直接拿來勒索信徒。
1. 「偷神的錢」的出處與舊約背景
你媽媽說的「偷神的錢」,源自舊約先知書:
瑪拉基書 3:8-9:「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
在舊約以色列的「律法體系」下,十一奉獻是用來維持利未人(專職祭司)、建造聖殿以及救濟社會中的孤兒寡婦(申命記 14:28-29)。這是在舊約律法契約下的義務。
2. 新約(基督徒)對奉獻的真正教導
在新約聖經中,耶穌和使徒保羅重新奠定了奉獻的本質。新約從未將十一奉獻作為一種強制性的律法懲罰工具,而是強調出於甘心樂意:
哥林多後書 9:7:「各人要隨心所願,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
哥林多後書 8:12:「因為人若有願做的心,必蒙悅納,乃是照他所有的,不是照他所無的。」
聖經明確指出:如果奉獻讓人感到「作難」、「勉強」,這本身就背離了新約奉獻的屬靈意義。 神看重的是內心的樂意,而不是出於恐懼或被勒索下的金錢交易。
四、 關於家人的強迫與情勒:聖經怎麼看?
你提到你媽媽用定位追蹤、將生活不順歸咎於你不去教會,這在聖經的脈絡中屬於「用人情與律法強加於人」。
1. 信仰是個人與神之間的關係,不能強迫
聖經強調每個人在神面前是獨立的個體,信仰無法靠遺傳,也無法靠父母強迫代勞:
羅馬書 14:12:「這樣看來,我們各人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
以西結書 18:20:「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
2. 關於「不去教會就生活不順」的迷思
聖經(特別是《約伯記》和《詩篇》)花了極大的篇幅反駁「只要順服神就一定順風順水,不順服就立刻遭殃」這種簡化的因果論:
約伯完全正直,卻遭遇巨大苦難;他的朋友們用「你一定是得罪了神才遭殃」來指責他,結果神最終嚴厲責備了那三位朋友(約伯記 42:7)。
耶穌在路加福音 13:4-5 中也打破了這種觀念,當時西羅亞樓塌下壓死了18個人,耶穌明確說,這不是因為那些人比其他人更有罪。
把世俗生活的起伏直接扣上「你得罪神、沒去教會」的帽子,在聖經神學上稱為「約伯朋友式的錯誤推理」。
總結
若完全忠於聖經的文字與神學邏輯:
救恩門檻:聖經認為無人能靠道德自救,唯有藉著信靠耶穌建立生命連結才能得救。
罪的審判:聖經對犯十誡且不悔改的掛名信徒,審判極其嚴厲(「必不能承受神的國」),並未給予特權。
奉獻原則:新約聖經明示奉獻不可「作難與勉強」,強求與恐懼下的奉獻不符合神的心意。
信仰自主:信仰是個人與神的直接關係,靠強迫、勒索或恐懼建立的宗教行為,在聖經看來並沒有屬靈的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