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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在教會長大,長大後才發現這一切多荒謬

心情

從小就是基督徒,長大覺得教會一直在情勒

我家族從我有記憶以來幾乎都是基督徒,所以我算是從小就在教會長大。但其實我小時候就很不喜歡去,跟同年紀的人也融不太進去,還要禱告、唱詩,搞得自己好像很虔誠。長大之後又慢慢發現,其實很多信徒也沒有完全照著

一、 關於救恩:為什麼「不信不能進天堂」? 聖經對救恩的設定,並不是以世俗的「善惡道德論」為核心,而是以「關係與生命屬性」為核心。 1. 聖經對「人」的定義:沒有人能靠行善達標 世俗觀念認為:「只要我不殺人放火、做人善良,我就應該得救。」但聖經對人類現狀的診斷極為嚴苛: 羅馬書 3:10-12:「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以賽亞書 64:6:「我们都像不洁净的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我们都像叶子渐渐枯干,我们的罪孽好像风把我们吹去。」 在聖經的標準裡,神的聖潔是絕對的(例如《十誡》不僅包含行為,還包含內心的貪戀與嫉妒)。聖經認為,人的「善良」只是相對世俗標準的比較,但在神的絕對標準面前,全人類都處於罪的叛逆狀態。因此,聖經的核心前提是:沒有人是因為「夠好」而進天堂的。 2. 天堂的本質:與神的連結,而非「好人獎勵區」 聖經中的天堂(天國),本質上是「神同在的地方」。 約翰福音 14:6,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 約翰福音 3:18:「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 從聖經的角度看,罪(Sin,希臘文 Hamartia)原意是「偏離目標/與源頭斷絕」。人不信主而不能進天堂,不是因為神「懲罰」了一個好人,而是因為人不願意與生命的源頭(神)建立連結。沒有這個連結,人的靈魂在聖經的定義下本身就是處於「屬靈的死亡」狀態。 二、 關於信徒犯罪:受洗、犯十誡與殺人犯有何不同? 你提到:「一個信徒有受洗、有聖靈,但他犯十誡(如婚前性行為),跟殺人犯不能進天堂有什麼差別?」 聖經對這個問題的答覆非常明確,分為兩個層面: 1. 罪的性質:在神的律法面前,罪沒有大小之分 從律法的絕對角度來看,聖經明確指出,犯任何一條誡命,在神面前的地位就等同於全犯了: 雅各書 2:10-11:「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奸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奸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所以在神聖潔的審判台前,無論是婚前性行為、隱密的不潔、還是殺人,本質上都是對神律法的違背。 2. 「真信」與「假信」:犯十誡且不悔改的人,能進天堂嗎? 聖經嚴厲指出:口頭宣稱信主、受過洗,但持續生活在罪中(如犯十誡且不悔改)的人,根本無法進天堂。 聖經從未保證「只要掛名信徒或受過洗,就可以拿到一張犯任意罪而不受懲罰的通行證」: 哥林多前書 6:9-10:「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加拉太書 5:19-21 列舉了情慾的事(包括姦淫、邪淫、拜偶像、嫉妒等),並強調:「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 馬太福音 7:21-23,耶穌親口說:「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 結論: 聖經的標準是一致的。如果一個信徒受洗後,明知故犯、持續活在姦淫或犯罪中而不真正悔改,聖經宣告他同樣不能承受神的國。他在神的審判下,與殺人犯一樣面臨公義的審判。 三、 關於十分之一奉獻與「偷神的錢」 聖經對「十一奉獻」與「奉獻心態」有極為嚴謹的規定,並非如某些極端說法般可以直接拿來勒索信徒。 1. 「偷神的錢」的出處與舊約背景 你媽媽說的「偷神的錢」,源自舊約先知書: 瑪拉基書 3:8-9:「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 在舊約以色列的「律法體系」下,十一奉獻是用來維持利未人(專職祭司)、建造聖殿以及救濟社會中的孤兒寡婦(申命記 14:28-29)。這是在舊約律法契約下的義務。 2. 新約(基督徒)對奉獻的真正教導 在新約聖經中,耶穌和使徒保羅重新奠定了奉獻的本質。新約從未將十一奉獻作為一種強制性的律法懲罰工具,而是強調出於甘心樂意: 哥林多後書 9:7:「各人要隨心所願,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 哥林多後書 8:12:「因為人若有願做的心,必蒙悅納,乃是照他所有的,不是照他所無的。」 聖經明確指出:如果奉獻讓人感到「作難」、「勉強」,這本身就背離了新約奉獻的屬靈意義。 神看重的是內心的樂意,而不是出於恐懼或被勒索下的金錢交易。 四、 關於家人的強迫與情勒:聖經怎麼看? 你提到你媽媽用定位追蹤、將生活不順歸咎於你不去教會,這在聖經的脈絡中屬於「用人情與律法強加於人」。 1. 信仰是個人與神之間的關係,不能強迫 聖經強調每個人在神面前是獨立的個體,信仰無法靠遺傳,也無法靠父母強迫代勞: 羅馬書 14:12:「這樣看來,我們各人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 以西結書 18:20:「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 2. 關於「不去教會就生活不順」的迷思 聖經(特別是《約伯記》和《詩篇》)花了極大的篇幅反駁「只要順服神就一定順風順水,不順服就立刻遭殃」這種簡化的因果論: 約伯完全正直,卻遭遇巨大苦難;他的朋友們用「你一定是得罪了神才遭殃」來指責他,結果神最終嚴厲責備了那三位朋友(約伯記 42:7)。 耶穌在路加福音 13:4-5 中也打破了這種觀念,當時西羅亞樓塌下壓死了18個人,耶穌明確說,這不是因為那些人比其他人更有罪。 把世俗生活的起伏直接扣上「你得罪神、沒去教會」的帽子,在聖經神學上稱為「約伯朋友式的錯誤推理」。 總結 若完全忠於聖經的文字與神學邏輯: 救恩門檻:聖經認為無人能靠道德自救,唯有藉著信靠耶穌建立生命連結才能得救。 罪的審判:聖經對犯十誡且不悔改的掛名信徒,審判極其嚴厲(「必不能承受神的國」),並未給予特權。 奉獻原則:新約聖經明示奉獻不可「作難與勉強」,強求與恐懼下的奉獻不符合神的心意。 信仰自主:信仰是個人與神的直接關係,靠強迫、勒索或恐懼建立的宗教行為,在聖經看來並沒有屬靈的價值。
megapx
愛心
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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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懶人包嗎?
如果把視角拉遠,會變得很有趣 我們智人存在地球10萬年了 基督教存在2000年左右 那西元前還有9萬8000年的智人曾經活著 並且死後去哪審判呢? 道德標準是否與現代一致? 怎麼想都不可能吧! 我沒有要詆毀基督的意思 我認為勸人向善的都是好宗教 基督也是個好宗教 這些教義當初也是為了確保人類向善共存 並沒有對錯 只是放在現代社會 是否需要與時俱進? 能否調整一下? 我覺得只要不偏離善的初衷 一定是可以調整的 最後歪掉的宗教可多了 或者說 每個宗教都有歪掉的一面 畢竟歪掉也是人性的一環 不論宗教 確保自己的善 才是最大的純潔象徵
我個人的立場。以下言論沒有冒犯跟貶低 我從小是道教跟佛教薰陶下長大的 對於宗教的定義是。做好事做善事幫助人 我小時候就問過我媽媽一個問題 捐錢給宮廟跟捐錢幫助人 是不是直接幫助人才是宗教的本意 我媽的回答是:當然是但信仰還是要人支持 所以我去廟裡就是點香添個50塊的香油錢 我會把其他的錢直接捐待用餐 或是直接交給真的有需要幫忙的人手上 尤其死過一次之後我更加認爲 信仰跟善我覺得是可以分開的 沒有信不信就不會下地獄會是直接上天堂 本意應該是。勸人向善 而不是你不相信我你會下地獄之類的 我相信天堂跟地獄的存在 我更相信我做得好事是我看得到的 而不是經過他人的手不見 人生在世。無愧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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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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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是什麼東西 如果我死後還要受什麼狗屁神審判 來一坨神我就殺一坨 沒有任何神有資格審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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