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自己是讀法律的 有朋友來問這個問題
但我想跟低卡上的學霸們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也當是在複習叭
——正文如下——
朋友在九月的時候因為那個妹妹說要付房租錢不夠所以先付了一個月的包養費用 (10w)
後面也很順利的度過了一個月(當然含性行為)
但到第二個月的時候我朋友照規定給了錢 第一週那個妹妹說月經來所以沒見面 後來那個妹妹就烙幹了
朋友提了刑事詐欺告訴 但我覺得可能性不大 畢竟刑事責任仍須有證據證明收錢當時具備詐欺故意及其他構成要件
民事上他提出想主張第412及第419條請求返還
但…我的看法啦 我認為包養(含性行為)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首先他會有罰鍰
再來民法第180條第4款前段說明: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包養應該算不法之原因吧?
那是不是其實他去起訴也只是浪費時間精力金錢而已
我其實不太想幫他因為他結婚了…
但我真的很好奇這個情況下走法律有什麼解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