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專家總說不能剝奪學生受教權
現在就算學生對老師、同學
拳打腳踢、拿刀傷害同學
也還是要讓他來上學
讓師生天天活在恐懼之中
生存權是指
人類享有基本生存條件
與維持生命尊嚴的權利,
是最基本的人權之一。
生存權不僅是物質條件的保障,
也應免於身體傷害或暴力威脅。
《中華民國憲法》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
、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明確規定不得對兒童
施加任何形式的暴力
或不當對待。
《世界人權宣言》
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
自由和人身安全。」
搭飛機時
航空業有權
請危害航空安全的人下機
立法院會議
有暴力行為的委員
會被驅逐出場
那麼為什麼
沒有武術防身專業的老師
和身心尚未成熟的學生
必須無上限的包容暴力學生
造成師生身心創傷呢?
家長把孩子送到學校
就是預設學校是讓孩子
安全學習的地方
但是孩子現在到學校上學
反而可能被同學傷害
甚至被同學殺害…
難道受教權大於
憲法保護的生存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