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攻擊性學生的受教權,有比師生的生存權大嗎?

教育專家總說不能剝奪學生受教權 現在就算學生對老師、同學 拳打腳踢、拿刀傷害同學 也還是要讓他來上學 讓師生天天活在恐懼之中 生存權是指 人類享有基本生存條件 與維持生命尊嚴的權利, 是最基本的人權之一。 生存權不僅是物質條件的保障, 也應免於身體傷害或暴力威脅。 《中華民國憲法》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 、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明確規定不得對兒童 施加任何形式的暴力 或不當對待。 《世界人權宣言》 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 自由和人身安全。」 搭飛機時 航空業有權 請危害航空安全的人下機 立法院會議 有暴力行為的委員 會被驅逐出場 那麼為什麼 沒有武術防身專業的老師 和身心尚未成熟的學生 必須無上限的包容暴力學生 造成師生身心創傷呢? 家長把孩子送到學校 就是預設學校是讓孩子 安全學習的地方 但是孩子現在到學校上學 反而可能被同學傷害 甚至被同學殺害… 難道受教權大於 憲法保護的生存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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