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主任可以這樣嗎?

更 謝謝大家的回覆和建議🙏學到了很多 —————————————————————— 事情是這樣的 暑假我和同事去參加研習,行前有寫簽呈,也有被核章通過我們才出發的。 所有的花費按照本縣市的規定進行支出,核銷時被總務主任說觀感不佳,為什麼同性別的同事不一起住?為什麼雜費可以支應到最高額度?等等先前並未在簽呈審核時提出的疑問。 這件事後,他延伸開始刁難其它事務的執行⋯⋯ 去研習前,我寫了一個計劃希望能爭取做一些專案,目前公文核定下來了,主任說他之前沒看過計劃,也沒核過章,不協助採購。 如果這樣的話,是要把計劃退回府內嗎? PS.補充一下,因為我在的單位,送計劃和發文是不用經過總務主任核章同意的,並且經費也和學校分開。 所以研習費用是沒有從學校經費支應的,計劃沒有經過他也是合乎程序的,只是會需要他協助招標。 *再補充一下我原本的想法(合乎程序的,因為我前年也這樣做,去年原本的總務主任退休換成現在的) 寫計劃(承辦👉會計👉校長)👉送審通過👉寫領據👉款項入帳👉寫簽呈請總務招標
megapx
愛心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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