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專任輔導教師承擔學生介入性輔導、危機事件協處及校內外資源連結等專業職責,現行教師待遇條例尚未將其明列為職務加給對象,未能充分反映其職務性質與責任。為回應教育團體倡議,健全專任輔導教師待遇保障,穩定校園輔導人力,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專任輔導教師承擔學生介入性輔導、評估轉介、協助處遇性輔導及校內外資源連結等工作,其職務涉及學生心理支持、危機事件協處及跨專業合作,具有相應之專業責任與工作負荷,專任輔導教師應有合理之待遇保障。現行教師待遇條例雖將導師及擔任特殊教育者列為職務加給對象,尚未明列專任輔導教師。為使教師待遇充分反映職務性質與責任,健全校園輔導人力之待遇保障,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專任輔導教師明列為職務加給對象,建立符合其職務性質與責任之待遇法源。(修正條
文第十三條)
二、將公立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納入職務加給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之授權範圍,由教育部依各
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私立學校依現行第十七條準用辦理。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