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相信許多在求職版或其它版闡述自身受害經歷的勞工,都有反被加害者要求刪文、甚至提告的二度傷害經驗!
能佐證事實的證據,經常是捏在資方手中,勞方只能消極地述說(而拿不到證據);目前的法律則更加消極,只規範了極少狀況能要求資方主動提供證據!(尤其非刑事案件)
我相信台灣有數不清的勞工因此受害、卻求助無門;到底該如何面對這樣的狀況,才能真正伸張正義與公理!?
難道勞工權益和正義,能讓法律以 “權衡利弊” 當理由而被犧牲?(企業是國家的重要經濟來源, 所以公司越大,主管就越能為所欲為、透過龐大資源去加害、二度加害下屬?)
相信上新聞的勞資糾紛,其實只是冰山一角,但已經讓人看不下去!
求各位大神提供有建設性的建議或經驗,讓台灣的勞動環境更先進與美好。
為何許多勞資糾紛案例,“未被證實的事實” 卻被定調為毀謗資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