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專出品、必是精品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這兩位23期學長足以被記載在警專史冊上吧!
一、駱勁達
1071021 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員警駱勁達,因見吳民大聲咆哮,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掌摑使其受有上唇撕裂傷、頭部挫傷、左耳撕裂傷、右耳紅腫、結膜出血等傷害。(裁判日 期109.09.0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簡 字第 1834 號刑事判決)
1120726 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員警駱勁達,對報案人洪姓男子刺激心生不滿,將其壓制成傷,判駱拘役20日,判刑確定。(裁判日期114 .07.1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簡上字第 357 號刑事判決)
二、游立綸、原名游秉凡
106060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務員游秉凡遷調本校學生總隊區隊長。
1071222 本校學生總隊區隊長游秉凡調任訓導。
1100629 獨/起底警官男優!負責教育訓練...拍片運動服一看就知道是他 (LS-0023,片名為「女教師鬼父直接到家用身體輔導爸爸」)
1100701 本校學生總隊訓導游秉凡辭職。
1101025 游秉凡轉任三等書記官,透過職系司法行政人員身分公開甄選上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10月25日新北院賢人字第1100001750號公告)
三、台版「地面師」
(利用職權查閱民眾個資,供詐騙集團製作假的獨居亡者遺囑,詳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3號貪污等案件新聞稿)
法官斟酌被告葉濬誼、游立綸、駱勁達固各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惟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且亦繳回犯罪所得,已有悔意,復未有任何相類似之前科,經上述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量處法定本刑最低刑度之有期徒刑5年,猶失之過苛,實屬情輕法重,容有可予憫恕之處,爰均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再依法遞減之。
游立綸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駱勁達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
兩位警專好同學分別涉及打人、拍AV,要說打人是因為刁民嘴邱、拍AV是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的兼職枷鎖也就罷了,現在兩位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是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了,直接下課不送。
爬文看到這位游訓導的風評,看來在校期間可能做人挺糟糕?警專入學逐漸「志願役化」,但我認為錄取率高低不代表人品優劣,個人素質還是得靠自我要求。奉勸一下學長學弟們,真的幹不下去也別走火入魔,重新進修取學歷、考律師、高考、國營、銀行或是學投資都可以是離開的橋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