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來討論「中國法理學」!

中國法理學的時代使命 來源:《中國法律評論》2019年第3期卷首語 編者按:法治中國建設開啟新征程,法治強國實踐進入新起點,中國法理學迎來千載難逢的創新發展機遇。推動新時代中國法理學創新發展,應當聚焦和把握五個基本向度:一是法治中國的法理向度;二是政治中國的政理向度;三是法治體系的時代向度;四是法治效能的實證向度;五是法治世界的國際向度。法理學應當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抓住機遇,創新發展,向黨、國家和人民,向法學法律界,向法治實踐,交出一份新的更高水準和品質的合格答卷,為實現法治強國夢做出應有貢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這是中國發展所處的歷史新方位,也是中國法理學進步的歷史新起點。面對新時代新起點,當代中國法理學的時代使命是什麼? 我們不妨跳開法學視野,換一個社會科學的學科角度來看中國法理學的時代使命。 我們注意到,在某些政治學家看來,法理學就是要研究解決法學與政治學、法治與政治、法理與政理、法律與政策等問題的學問,它要為治國理政和政治發展提供法理依據,為齊家治國平天下提供法治引領,為政黨政治和國家治理提供法學支撐,為政治權威和政治行為提供合法性說明,等等; 在某些社會學家看來,法理學就是要設計一套法學(法治)理念、原則、制度、程式和方法,通過法理的頂層設計和法律(法治)的社會控制,依法實現公正地分配社會利益、合理地調整社會關係、有效地規範社會行為、權威地維繫社會秩序的社會正義目標,等等; 在某些經濟學家看來,法理學就是要以法與經濟的互動關係為主要研究物件,以構建“市場經濟法治”、營造良好經濟環境為主要目標,以“效率”作為核心衡量標準,以“成本—收益”最大化和實證量化研究作為基本研究方法,以法理學(法學)思維和方法觀察研究經濟問題,以經濟學視角和方法研究分析法律和法治問題,等等; 在某些哲學家看來,法理學是從哲學角度、用哲學方法、哲學範疇和哲學思維來研究回答法學(法治)問題的學問,是法學的哲學化提升和哲學的法學化延伸,是對法學教條主義、法學經驗主義、法律虛無主義、法律工具主義、法律實用主義等所謂“法學幼稚現象”的超越,等等。 面對上述看法和期待,法理學試圖通過構建“法政治學”“法社會學”“法經濟學”“法哲學”等法理學的分支交叉學科,作出法學的回應和解答。但,人們似乎並不滿意! 那麼,在中國法學家(法律人)眼中,中國法理學的時代使命是(或者應當是)什麼?顯然,這是一個見仁見智、不可能有統一答案的“哈姆雷特之問”。 從部門法學角度看,中國法理學作為基礎性原理性的學科,應該能夠為部門法學(包括憲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智慧財產權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提供一整套可以作為理論基礎(法理依據)的學說和方法,然而事實往往讓人失望,法理學的有關理論範疇、思想觀點和研究方法等,難以深入細緻科學地回應部門法學的現實需求。 例如,部門法學存在的一個重要學理依據,是公法和私法劃分的理論,但由於眾所周知的我國社會和經濟基礎性質等原因,在法理學上難以對公法和私法、公權和私權、國家和公民、政府和社會等國內法學的重大法理問題進行深入表達——我們看到,在國際法學領域,為了便於與世界接軌,我國國際法學依然採用“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人權法”等的劃分標準,在這一點上,國際法學與國內法學的法理基礎好像是“雙重標準”,以至於在某些問題上,法理學表達與部門法學需求出現“理論鴻溝”現象,導致部門法不得不“自力更生”,構建“民法哲學”“刑法哲學”“經濟法哲學”“行政法哲學”“訴訟法哲學”等各自的部門法理學(法哲學)。 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一個直接原因是我國法理學的許多重要概念、範疇、原理、原則等,既不是從我國部門法學的現實需要中“內生成長”起來的,也不是對部門法學歷史邏輯、實踐邏輯和理論邏輯“歸納推理”凝練出來的;一個間接原因則是法理學缺乏通過部門法學這個“仲介”,與部門法調整的現實社會關係和社會問題對接,因此在通過部門法學“接地氣”方面,法理學是存在先天不足的。 針對這個不足,中國法理學創新發展的一個重要使命: 一是加強與部門法學的合作,努力打通法理學與部門法學對接的“最後一公里”,使法理學能夠植根於部門法學之中以汲取理論養分,部門法學能夠獲得法理學的法理支持和學術導航; 二是通過部門法學這個“仲介”,加強法理學對現實生活中相關法律問題、法治現象、社會矛盾等的關注和介入,使法理學發展能夠更接地氣地獲得當代中國經濟社會的實踐推動力、創新作用力; 三是從學者的研究視角和知識結構角度看,法理學者如果能夠兼顧公法和私法領域中一至兩門部門法學的重大問題研究,部門法學者能夠從某些角度打通公法與私法、國內法與國際法、部門法與法哲學等相關問題的研究,將有可能為中國法學創新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從法治實踐角度看,中國法理學使命面臨的主要挑戰和基本問題,是如何回應、闡釋、解讀、引領當代中國的法制改革和法治實踐。 改革開放40年,中國法理學以現實法治問題和國家民族法律需求為導向,通過對法治與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本質與功能、法律體系、民主與法治、人權與法治、法學基本範疇、依法治國、法治中國建設、法治體系、法制改革、法治現代化、法理範疇等重大問題的討論,服務法治建設實踐,推動法理學發展。 一方面,歷經改革開放40年發展的中國法理學,在理論創新、學術創造、人才培養、教材體系、話語體系、決策貢獻等諸多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要發展和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向中國法學和法治發展交出了一張合格答卷,因此我們有了更多的理論自覺和學術自信。 然而另一方面,與新時期前30年法理學對中國法治(法學)發展的引領促進作用相比,與黨的十八大以來法治中國建設加速發展的巨大現實需求相比,與中國法理學應當在世界法學低迷時“彎道超車”的時代責任相比,法理學在一些重大或基本問題的創新研究突破上,似乎又顯得越來越被動、越來越乏力、越來越被考核評估等“指揮棒”所左右、越來越成為“注釋法學”,諸如“有提法少看法”“有觀點少理論”“有名詞少學說”“有標新少創新”等現象,在法理學(和整個法學)界並不少見。 法治中國的偉大實踐呼喚並推動法理學創新發展。當代中國法理學處在一個能夠產生大學問也應當產生大學問的新時代。 中國法理學產生大學問的根本依據和動力源泉,在於新時代億萬民眾的權利覺醒和法治需求,在於經濟社會改革和法治中國建設的偉大實踐,在於我們黨領導人民實現“兩個百年”奮鬥目標的宏圖大業,在於法理學界的更多覺醒和自覺,更多投入和奉獻,更多深入現代化強國建設的具體實際。 從比較法角度看,中國法理學使命面臨的一個最大挑戰,是如何統籌兼顧地處理好中國法學與西方法學的關係。醫學與法學、醫院與法院、醫生與法官有諸多相似之處。如果把西方法學比作“西醫”,把中國法學比作“中醫”,那麼中國法理學的一個重要使命是,如何實現法律(法治)的“中西醫結合”。 眾所周知,清末中國法制改革、法學建構,基本上是以西方大陸法系為樣本進行的;新中國成立後法學建構也多是以社會主義蘇聯為範本展開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在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智慧財產權、社會法、人權法等方面,也學習借鑒了西方法學(法治)的許多有益經驗。 從專業意義上講,中國法學知識譜系、法學話語結構、法律方法邏輯等的“底色”,大致屬於“西醫”範疇,而中國社會公眾和社會文化、國家意識形態和政法機關、法治文化基因和法律生活方式等,總體上屬於“中醫”範疇。如何在法學(法治)領域實現“中西結合”,既是中國法理學面臨的深刻挑戰,也是其應承擔解決的時代性課題。 在中國醫學領域,經過清末以來一百多年的演變,以西醫為主、中醫為輔的“中西結合”格局(態勢)已經形成。從醫學院的教授和教材,到醫院的醫生和藥品;從官方主管機構法律政策認可度,到民間社會普羅大眾接受度,都可以看到以西醫為主“中西醫結合”模式的客觀存在和成功實踐。但是,法學(法治)領域的“中西醫結合”卻有著明顯的困難和不同。 一是法學(法治、法院)被認為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和意識形態屬性特徵,而醫學(醫生、醫院)無國界。“法治當中有政治,沒有脫離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學家也認為公法只是一種複雜的政治話語形態,公法領域內的爭論只是政治爭論的延伸。每一種法治形態背後都有一套政治理論,每一種法治模式當中都有一種政治邏輯,每一條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種政治立場。”因此“西醫”法學進入中國法學(法理學或法治領域),首先要能夠通過“政治關”,我們要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走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絕不能照搬別國模式和做法,絕不能走西方“憲政”“三權鼎立”“司法獨立”的路子。 二是從中華傳統法制向現代法治文明轉型升級尚未改造完成,因此從官方到民間的許多人,根深蒂固地認可接受的許多思維和行為方式,主要還是中國傳統法文化為基礎的“中醫法學”的東西(包括某些消極的東西),如“為民做主”“中國式過馬路”“權大於法”以及按照“情理法”順序解決矛盾糾紛,期待“包青天”出現,等等。而受過“西醫法學”教育,掌握並運用“西醫法學”知識方法的,在全國14億人口中屬於“少數精英”。 三是在比較法視角下承擔起法理學研究的時代使命,既應當運用政治思維和政治原則確定出政治行為與學術行為的標準,把握好政治界限與學術界限的界分,統籌處理好政治問題與學術問題;也應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把有關政治標準、政治界分的原則性要求規範化法治化,為法理學的理論和學術創新提供良好法治環境和必要法治保障。 我們既要立足本國實際,又要開門搞研究。對人類創造的有益的理論觀點和學術成果,我們應該吸收借鑒,但不能把一種理論觀點和學術成果當成“唯一準則”。對國外的法學理論、概念、話語、方法,要有分析、有鑒別,適用的就拿來用,不適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法理學要有批判精神,這是馬克思主義最可貴的精神品質。 事實上,我們如何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不忘本來、面向未來、吸收外來,消弭中國社會中大多數人認可“中醫法學”與少數人掌握“西醫法學”之間的裂隙,與時倶進地推動實現法學(法治)領域的“中西醫有機結合”,無疑是中國法理學的又一項重要責任和時代使命。 從中國法理學自身角度看,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證明,每當社會大變革、經濟大發展、政治大變遷、文化大繁榮、利益大調整的重要時刻,既是法治建設大推進的關鍵時刻,也是法理學大發展的良好時機。 當下,法治中國建設開啟新征程,法治強國實踐進入新起點,中國法理學又迎來一個千載難逢的創新發展機遇。法理學應當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抓住機遇,創新發展,向黨、國家和人民,向法學法律界,向法治實踐,交出一份新的更高水準和品質的合格答卷,為實現法治強國夢做出應有貢獻。 新時代,法治實踐是出題者,法理學人是答題者。我們每個法理學人都不僅需要思考,更需要回答“中國法理學的使命”這個時代問題。 我認為,推動新時代中國法理學創新發展,應當聚焦和把握五個基本向度: 一是法治中國的法理向度,運用法哲學、法理學、法政治學、法社會學等基本原理和方法,對新時代中國法治實踐、法治道路、法治體系、法治現象、法治運行、法治改革等重大問題,做出符合法治科學精神和中國法治國情的法理總結、法理闡釋和法理表達。 二是政治中國的政理向度,堅持正確方向和政治導向,思考法律中的政策問題,關注法治中的政治問題,研究法學中的政治學問題,融合法治理論與實踐中的法理和政理,推動政治的法治化運行,實現法治的政治化引領,確保政治與法治的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三是法治體系的時代向度,以新時代提出的新問題作為法理學研究導向,以新時代出現的新矛盾作為法理學研究重點,加強對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對法律大國邁向法治強國的基本規律,對“法治中國”概念,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法治理論、法治體系、法治文化“四位一體”、對良法善治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的法理研究。 四是法治效能的實證向度,採取科學方法,對法治運行實施狀況進行觀察、實驗、調查和統計,獲取法治實效的大量客觀真實材料,分析計算出中國法治實施的作用狀況和實際功效,總結歸納出法治運行的本質屬性和發展規律,發現法治體系可能存在的風險、問題和不足,做出法制改革的前瞻性分析預測,提出有針對性和現實性的對策建議。 五是法治世界的國際向度,一方面要堅持中國法理學的民族性、原創性和中國特色,另一方面要堅持中國法理學的開放性、包容性和國際性,積極學習借鑒人類法治文明的成功經驗和有益成果,加快構建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新時代法理學。 此外,針對個別人對中國法理學(法學)作出的所謂“糟得很”“大倒退”“重災區”等負面或者消極評價,我們還需要進一步關注評價標準的問題。 我認為,評價和檢驗當代中國法理學(法學)的成敗得失,主要應當遵循以下標準: 一是實踐性標準。法理學研究提出的概念、原則、理論、方案、方法等,要能夠回答和解決法治中國、法治世界面臨的問題,尤其是重大的法治實踐問題和基本的法學理論問題,經得起歷史和實踐的檢驗。 二是科學性標準。法理學研究要秉持科學精神、遵循科學規律、採用科學方法,既要符合自然科學的科學性要求,更要體現哲學社會科學的科學性特點,把法治實踐理性與法學科學理性結合起來,把法律科學方法與哲學抽象思辨結合起來,構建更加科學理性的中國法理學。 三是價值性標準。法理學研究要矢志不渝地追求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權尊嚴、公平正義、幸福文明、安全秩序等人類基本價值,以“良知”和“良法”思維引領推動法理學創新發展。 四是政治性標準。這既是新時代中國特色法理學研究必須明確的“高線”和“前線”,也是必須把握的“底線”和“紅線”。“高線”“前線”是引領,是道路和導向,要瞭解中國的政治國情、歷史國情、法治國情和社會國情,任何時候都不能走錯路、導錯航;“底線”“紅線”是邊界,是規則和臨界點,任何時候都要牢記底線不可逾越、紅線不可觸碰。處理好法理學學術話語體系與意識形態政治話語體系的關係,加強“法政治學”研究和法政治學學科建設,但不能把法學蛻變成“政治學”,不能把法理學縮變為“法政治學”。 習近平總書記在“5·17”講話中明確提出:廣大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要樹立良好學術道德,自覺遵守學術規範,講究博學、審問、慎思、明辨、篤行,崇尚“士以弘道”的價值追求,真正把做人、做事、做學問統一起來。要有“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寫一句空”的執著堅守,耐得住寂寞,經得起誘惑,守得住底線,立志做大學問、做真學問。要以深厚的學識修養贏得尊重,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引領風氣,在為祖國、為人民立德立言中成就自我、實現價值。 我們要不忘法理初心、牢記法學使命,團結一致、砥礪前行,共同為繁榮發展新時代中國法理學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作者: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李林。 認真閱讀後,相信各位對這引文皆會有個人之想法;煩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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