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 gas(催淚彈)的一二事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工商業設計學系
【有什麼武器警察可以使用,軍隊卻不可以?】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第1條 第1款 第5節:
|每一締約國承諾不把控暴劑用作戰爭手段
|Each State Party undertakes not to use riot control agents as a method of warfare.
|控暴劑是指:可在人體內快速產生感覺刺激或失能生理效應,而此種刺激或效應在停止接觸後不久即消失的任何化學品。
關於近日在香港發生的一系列爭端和民眾抗議的事件,相信大家都略知一二。
*圖1 警察機動部隊在催淚煙霧中推進
在政府聲稱的「鎮壓暴動」行動中,警隊大量使用俗稱「催淚煙」「CS gas」的控暴毒氣,包括手擲型號和37mm榴彈槍發射型號。催淚煙不僅刺激眼睛導致流淚,且會讓接觸者的呼吸道和皮膚都產生嚴重的不適,使接觸者過於痛苦而無法做出反應,有小機會因不良反應或窒息導致接觸者死亡。
*圖2 美製M7A3 CS手榴彈,在SWAT行動中也是很重要的武器
作為一種相對「無害、低致命性」的毒氣,CS,化學式C10H5ClN2,常被鎮暴單位用於人群控制或直接行動(Direct Action),因為如此手段既可以讓嫌犯失能(incapacitated)而很低幾率會致其死亡,以便逮捕後可以送上法庭由司法機關裁決而非被警察亂槍射死。如此手段如果用在戰爭中又如何呢?是否可以不需要死人而結束戰鬥,是理想武器?
錯了!
在第二次印支戰爭,即美國——越南民主共和國戰爭中,包括美軍在內的多國部隊曾經大量使用兩種毒氣,控暴劑CS及失能劑BZ,來對付北越人員。CS和BZ原意上並非致死的毒氣,並不屬於「化學武器」,因此被美軍宣揚為「無害」且在越南大量使用,CS毒氣讓人失能的特性更是常被特種部隊用於掩護己方人員撤退。但CS仍然會造成人的極度痛苦,有機會致人死亡,而BZ作為致幻劑LSD的衍生產物,對人體造成的傷害更是非常嚴重,甚至可能留下永久後遺症。
*圖3 美國空軍CBU-19/A撒佈器,內裝數百個CS毒氣爆炸物,下掛于A-1“天襲者”攻擊機翼下
作為毒氣,CS和BZ在釋放後並不能保證其散播的方向,可能會飄向敵軍陣地,也可能飄向平民聚集區,因為它並不能可控的區分合法(軍人)和非法(非軍事人員)目標,所以它不符合可區分性原則;
它的殺傷效果亦是持久性的,即使敵軍投降,它直到完全散去為止都會持續對人體造成傷害,而不像槍械火炮一樣可以即刻停止射擊,因此不符合相稱性原則(「以盡可能小程度的暴力實現戰鬥目標」,例如不殺害俘虜、只完成既定目標而不追殺逃兵)。由於違反以上兩條「正義戰爭原則」,控暴劑被認為是一款不適合軍用的武器。
再最後,在軍備競賽之背景下,一方首先使用「低致命性」的控暴劑,很可能刺激對方使用「比低致命稍微致命少許」的毒氣,再變成「比致命少許更致命」,最終演變成第一次世界大戰那樣的化學武器戰爭。為了避免化學武器戰升級,亦都有必要禁用此類不是化學武器的毒氣。
總結,如果將控暴劑用於軍事用途:
1,因為會造成急劇痛苦,仍然是殘忍武器;
2,不能區分軍事與平民目標,且沒有防護措施的平民面對控暴劑更為脆弱;
3,在軍事目標投降/失去戰鬥力後仍然繼續造成傷害;
4,可能導致化學戰軍備競賽
因此,控暴劑在軍事上被禁止使用。
——Maass
特別鳴謝:蘇翻譯
P.S 星期三食過催淚煙的朋友,以後可以同其他人說「連軍隊都不會如此對待敵軍啊!」
P.P.S 我反對目前特區政府對於《逃犯條例》之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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