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屏東女遭挖眼縣府不幫忙! 朱學恒捐十萬還這樣幹 郭董子弟兵、葉毓蘭都讚聲

新聞:屏東縣女店員,上個月遭有精神疾病的楊姓男子毆打並挖眼,導致顱面骨折,雙眼嚴重受損。她不幸的遭遇讓網友無比心疼,網紅朱學恒,開酸屏東縣府以法條推託不願幫忙她募款,讓社會愛心幫助她醫藥費和回復生活。朱學恒因而直接公開她私人戶頭,更喊話「國家沒有做好社會安全網,讓你們跌跤了,受創了,是我們對不起你,是我們虧欠你。讓我們來做你們的社會安全網吧。」 朱學恒上午在臉書,公開屏東挖眼案女店員的私人帳戶和她的本名,寫道「我個人過去所有社會事件中,從來不提供個人帳戶訊息,但此案實在太過特別。屏東縣政府堅稱依法他們不能協助募款,也不能開立公益帳戶,多半是我孤陋寡聞,沒聽過這樣的法律規定。所以這是我們自己連絡上潘哥哥提供的妹妹私人戶頭,而私人戶頭臨櫃匯款時又必須要有戶名,所以萬般無奈才公布這樣的資料。」 ---------------------------- 屏東縣政府表示不願意協助幫忙的理由,是因為公益募款條例第5條第2項本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如果光看文義,政府機關不得發起勸募,似乎真的是這樣。 但是公益募款條例第1條規定:「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特制定本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由此可知,如果是為了特定個人的利益而發動募款,是不適用公益募款條例的。不然一堆求斗內的直播主都要違法了。 以前有政府官員錯誤以為為了個人私益而募款,違反公益募款條例。 參考劉宏恩教授臉書
之後衛福部做出解釋: -------------------------- 非勸募團體為特定弱勢個案募款,是否適用公益勸募條例? (106年7月13日衛部救字1060119913號函) 依本條例第2條規定略以:「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益。」第3條規定略以:「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合先敘明。 如為特定弱勢個案發動募款活動,其受益對象為特定個案,非公益之範圍,即非以公益目的募集財物,自非本條例之規範範圍,自無本條例之適用。 ------------------- 因此,替潘小妹募款並不適用公益募款條例,屏東縣政府應該也沒有不得協助勸募的問題。 即使已經有解釋,舊時錯誤觀念或許還存在現在不少政府官員心中,所以屏東縣政府才有如此反應吧。 大人時代變了。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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