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臭蛋還被警察抓?社長這樣看
這幾天非常大的一個新聞
就是有個倒楣蛋開雞蛋開到臭蛋
結果貼上網卻被農業部告妨害名譽,並被警方在深夜11點親送通知書到住所,並被警方帶到丹鳳派出所詢問
關於這個案子,社長身為法學生有一些話想說
首先就是大家說貼綠蛋就要被抓這件事,基本上基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人提出告訴就必須偵辦,今天農業部跑去提出告訴,警察又不能吃案,於是就把倒楣蛋抓走了,這部分其實也還好,很多人反應有點太過了
主要的問題在於說警察這次在程序上有很多地方有問題:
1.一般妨害名譽的告訴從提告到警方鎖定被告身分,大概都要花一個月,社長被張幸松告就過了一個多月才收到傳票
但這次警方卻花八小時就抓到行為人,不得不說有點拋下其他案子不管,趕快先抓到發文者的感覺
2.妨害名譽的案件一般不會由警方親自上門送達通知書並帶回偵訊,應該都是叫郵局寄然後找個承辦警察有空的時間
3.警方在半夜十一點把人帶去派出所,有沒有刑事訴訟法100-3條夜間詢問的問題?肯定是有,除非倒楣蛋自己同意,不然警方是沒有權利在這麼晚詢問他的
程序問題講完,我們來講實體的問題
這次農業部提告的是妨害名譽罪章,應該是誹謗罪的部分
依照法院的實務見解,多數判決認為公司法人可以是誹謗罪的客體,也就是說對公司法人造謠可能會成罪
但目前似乎沒有判例在討論政府機關是不是誹謗罪的客體的,所以這次大家可以密切留意
但是從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來看,必須要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說是要講一個具體的內容,而且這個內容是假的
另外112憲判8號也引入了真實惡意原則的概念,也就是說只要是合理查證,這個證據客觀上可信,就算證據是假的,只要不是被告基於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指摘傳述,那就不會構成誹謗罪
今天倒楣蛋先生並沒有具體指摘傳述說這個是農委會把他的雞蛋弄壞了,甚至整篇文章只提到台農跟巴西,農委會到底是不是適格的告訴人還真的不好說,要告應該也是台農告吧
總之槽點真的太多了,ㄘㄨㄚ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