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1人指認害他被軍法囚2年 花26年拚來無罪 邱顯智:面對冤案應加速再審速度 不再讓冤獄發生
26年前高雄鳳山發生一起機車搶案,當時在外島當兵,正返台休假的男子王瑞豐,被證人指控是搶匪,因此遭軍事法院判刑5年定讞,王男為此鋃鐺入獄2年多。一直喊冤的王為了捍衛清白,在假釋出獄後聲請釋憲,直至去年憲法法庭破例同意再審,高雄高分院21日以該案事證不足,判決王男無罪。可上訴。
「這是遲來的正義」,王瑞豐擁著20多年來不離不棄的妻子,昨日一同聆判,得知無罪判決後,難掩激動心情,講到委屈處一度哽咽。他感謝大法官釋憲、律師協助,還有老婆的支持,未來會提刑事補償。
1997年在外島服役的王瑞豐,當年5月休假返台期間,恰巧高雄鳳山傳出有2名騎乘機車搶匪搶走洪姓母女放在機車前置物籃內的黑色皮包。警方依證人指證,認定王男和另名陳姓男子就是搶嫌,當晚循線將王瑞豐逮捕並移送法辦。
王男入監服刑2年多假釋出獄後,堅持清白不容抹黑,找服役時認識的律師邱顯智協助聲請釋憲。去年大法官認為,共同正犯分別受軍事審判有罪、普通法院無罪,前者可聲請再審,也同意王男再審。高雄高分院開啟再審後,昨審結宣判無罪。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勘驗案發當時事證,認為遭搶被害人母女對被搶地點、有無看到陳男臉部等指認證據陳述不一,且被害人女兒並未見到搶匪騎乘機車,而是經母親口述車牌記下車號。另外,員警證詞僅能證明被害人有報警,但員警接獲報案後的偵查作為,對於被害人究竟遭誰搶劫的事實認定,並不具有指向特定犯嫌的必然結合關係。
合議庭認定,被害人遭搶財物都未尋獲,也缺少證據指王瑞豐與陳男有銷贓的跡證,不排除王跟陳男是正好在犯罪時間騎乘機車經過,因全案只有被害人單一指述,欠缺其他補強證據,今天判為無罪。
邱顯智強調,王瑞豐是國防部台南監獄最快假釋的收容人,當年王男在軍監看到他時,第一句話就說「這怎麼會這麼扯、這麼誇張」,庭訊時王男也如此對法官控訴。後來證人坦承,「不是那麼確定」嫌犯是王男,明顯指證有瑕疵。
邱顯智表示,王男母親去年過世,看不到還兒子清白的這一天,希望高雄高分檢不要再上訴。面對冤案,台灣司法機關應加速再審速度,不要再有冤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