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預計114年4月30日即將迎來全面土地制度,國土計畫法及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即將取得「區域計畫法」系統!
予以淺談,現在台灣土地屬於「都市計畫土地」為受「都市計畫法」管制,「非都市計畫土地」,由「區域計畫法」管制,那因應非都市土地現在「區域計畫法」管制上並無「成長管理」/「總量管制」概念,其實有不少零碎式開發,並沒有計畫上指導,因此中央為解決此種漫無目的開發ex(農地長一個工廠),兼顧土地正義,才啟動國土計畫,期望以保障國土角度,予以落實讓台灣土地能「糧食自主」/有原則性的辦理「土地開發」,但全面轉換整體「土地制度」談何容易,這邊即分享對於明年預定上路國土計畫自身看法:
🚩國土計畫「法令效力」是個謎,但卻是重要依據
目前大法官解釋,都市計畫是法令或行政處分位階(端看有無涉及民眾權益),那國土計畫「位階」呢?是什麼?目前有地方政府都在吵劃設「農5城1」,依據內政部說明全國國土計畫書已經有相關內容敘明,如果都市計畫農業區要變更,需要在國土功能分區編為「城1」狀況下才可以如果編為「農5」不行,也就是要在「城1」框架下才可以辦理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好笑的是它的依據竟然只是「全國國土計畫」書的一句話,中央說全國國土計畫書也有公告發布實施,所以是法令性質,此並不妥適,如此「重要的」遊戲規則,應當明確以「法令條文」說明,其實不乏看各縣市國土計畫書,也都存有「文字誤植」情形,那請問那些「文字誤植」內容也算法令位階嗎?中央在「都市計畫」系統上,又強將一個「國土計畫」系統的限制,而這個限制並無明確「法令條文」,只是「全國國土計畫」的一段話,實屬過度解釋,且不嚴謹!
(例如所謂「有」都市發展需求的「農地」,則符合「城1」劃設條件,「沒有」都市發展需求「農地」,則劃為「農5」,但是「都市」這二字的「定義」,都市計畫法自己就有訂了,那請問你在「都市地區」內的農業區,現在編為「農5」不是精神錯亂嗎?我在都市計畫地區內,但我沒有都市發展需求,因此劃位「農5」非常弔詭,這就是「國土計畫」名詞/劃設條件「不精準」跟「不務實」的地方!
🚩中央應有「主導性」,一個沒有主導性跟對「未來發展明確」的國家,整天在搞「政治」,其實根本玩不起國土計畫
台灣是一個政治色彩濃厚的地方,簡單來說26個鄉鎮就是26個諸侯,大家各自為政,如果要農業大縣背負全台「糧食安全」多劃農業發展地區,那麼你的「上位計畫」文字就必須「非常精準」且「明確要求」,並要給相對應的補償措施!現在各地方首長(諸侯)都只會用轄內的人民思考,那你「中央」管不動「地方政府」沒有魄力,就只能「好好好,也沒說不行,都可以」,現在在審議國土計畫,都會去細看國土計畫書寫的「劃設條件」/「劃設原則」/「空間發展計畫」等文字,這些文字它某種程度已經變成「聖經」,請問如果我這些文字不小心有誤植狀況怎辦,為何會這樣說,在審議各都市計畫區的「計畫人口」時,委員都會去問「請問國土計畫對於這個鄉鎮「分派多少」,其實很多時候根本上位計畫沒有實際指導,大家都只是嘴砲而已,就說啊上位計畫大概說9500人,所以這區計畫人口劃為9500人即符合國土計畫指導,非常好笑,搞不好「最上位國土計畫」本身就是錯誤,全台在一個錯誤計畫下,一直做更多錯誤計畫,端看最近新聞,中央目前也都只會說如果有符合你們自己國土計畫書的劃設原則條件都可以做調整,這很好笑就是現在大家好像無限上崗這些「不精準」的原則,然後大幅使用行政權予以「彈性的調整」,那這跟你中央當初目標國土計畫取代區域計畫法,是考量「總量管制」等概念,保障國土理念早已破壞到「蕩然無存」,如果是這種國土計畫的概念設計(隨便地方自己本權責評估有無符合原則),那其實維持區域計畫就好,因為並沒有「實質改變」
🚩非都市土地跟都市土地本來就有別,現在國土計畫基本上將非都市土地參考「都市計畫」制度來辦理
都市地區因為屬人口稠密區域,且有開闢相關公共設施,所以才稱為「都市」,所以被稱為「都市」才需要受到更嚴格的「管制」,而現在中央考量非都市土地也要這樣搞,認為非都市土地也很重要,現行制度非都市土地,管制上基本上就是看「非都管制規則」,未來國土計畫那真的會完蛋,內政部有定「國土管制規則」,地方未來也可以定「直轄縣市國土管制規則」,還有「鄉村地區管制規則」,整體將採行比區域計畫更為複雜的管制系統,老實的說,地方執行單位之公務人員沒有那個「量能」陪你中央去下鄉,一塊一塊土地管制,制度仍應確實執行,而非過度理想化跟投入不在刀口上的資源!
🚩相關國土計畫子法尚未修訂
全台非都市土地未來全面改寫名稱,地政/農業/稅務法令都要全面修正,但目前看起來地政/稅務單位並無明顯配合啟動修法
Ex.
&區域計畫法的「農地」=國土計畫法「農發區」定義?
&農發條例何「耕地」=區域計畫法「農地」=國土計畫法「農發區」?
&農地不用繳「田賦」=國土法「農發區」?
🚩國土功能分區編定「實質討論」,應等國土土管規則「確定」才有意義?
今天有四大功能分區,極端說如果「國土保育區」及「農業發展區」都可以做豪宅,那我還有爭取「城鄉發展區」得必要性嗎!?可以理解中央時間不多,但是最重要的「使用項目」不明確前,要去實質確定你要「劃什麼分區」很弔詭,尤其是台灣這麼重視「私有土地產權」的國家,如強行無完整配套措施,直接確定土地編定跟全面上路國土計畫法,會有難以預測之「後座力」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