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質詢需要定義嗎

尤大法官的奇妙思維 「如果按照您答辯書同一頁的第3到5行,容我引述一下,您說『受質詢行政官員應該要理性的為政策辯護,憲法及法律並沒有賦予行政官員質詢立法委員的權力,被質詢人是不得為反質詢之行為』,這段話我理解下來,您是說反質詢是指行政官員質詢立法委員?」 「那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有點疑惑,鑑於我國不是內閣制,立委不可能是政策的制定或執行者,所以立委沒有什麼政策需要去辯護的。而目前憲法跟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還有議事規則也都沒有行政官員去質詢立委的環節,那麼反質詢如何可能發生?如果不可能發生這種反質詢,幹嘛訂這個規定?這我就越看越不太懂。」 尤:被質詢人是不得為反質詢之行為,這段話我理解下來,您是說反質詢是指行政官員質詢立法委員? 尤的邏輯是:因為行政官員沒有質詢權,所以不存在「反質詢」 這個邏輯到底通不通? 舉例來說我是個老百姓,我沒有行政權,那我有沒有反行政權? 按照尤的論述,理論上我應該沒有反行政權 所以我不能對行政權有任何意見 當我被政府起訴或者罰款,被政府告的時候 那我就不應該有抗告或者打行政訴訟的權利 因為大法官說不存在「反行政權」這種東西 當然大法官可能會說本來就沒有「反行政權」,你那是權利救濟 事實上行政官員的權利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打行政訴訟救濟 規定「不得反質詢」沒有問題,不影響法律的邏輯與完備性 再舉更簡單的例子 警察對人民有逮捕拘留之權,民眾沒有 所以民眾不能拒捕 現在大法官的意思是既然民眾(對他人)沒有逮捕之權 「民眾拘捕警察或他人」這件事根本不可能發生 所以沒有必要訂定「警察逮捕嫌疑犯而人民不得拒捕」的法律 到這裡法官就不能自圓其說了 解決問題的辦法是 反質詢可以有定義 法律條文已經清楚地寫出「反質詢」三個字 大法官要對這三個字做出合憲與否的解釋,要明確地下判斷 本來各項法案經過立法程序後,條文之間就可能產生衝突矛盾違憲的可能 其內容爭端就需要大法官進行清晰地解釋 但是大法官碰到條文文字內容避重就輕 壓根不談反質詢的定義,既不給出定義也不審查 而是要非法律專業的人自行解釋(黃國昌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立法委員不一定都是法律專業人士) 這就是逃避責任 司法機構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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