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大法官的奇妙思維
「如果按照您答辯書同一頁的第3到5行,容我引述一下,您說『受質詢行政官員應該要理性的為政策辯護,憲法及法律並沒有賦予行政官員質詢立法委員的權力,被質詢人是不得為反質詢之行為』,這段話我理解下來,您是說反質詢是指行政官員質詢立法委員?」
「那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有點疑惑,鑑於我國不是內閣制,立委不可能是政策的制定或執行者,所以立委沒有什麼政策需要去辯護的。而目前憲法跟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還有議事規則也都沒有行政官員去質詢立委的環節,那麼反質詢如何可能發生?如果不可能發生這種反質詢,幹嘛訂這個規定?這我就越看越不太懂。」
尤:被質詢人是不得為反質詢之行為,這段話我理解下來,您是說反質詢是指行政官員質詢立法委員?
尤的邏輯是:因為行政官員沒有質詢權,所以不存在「反質詢」
這個邏輯到底通不通?
舉例來說我是個老百姓,我沒有行政權,那我有沒有反行政權?
按照尤的論述,理論上我應該沒有反行政權
所以我不能對行政權有任何意見
當我被政府起訴或者罰款,被政府告的時候
那我就不應該有抗告或者打行政訴訟的權利
因為大法官說不存在「反行政權」這種東西
當然大法官可能會說本來就沒有「反行政權」,你那是權利救濟
事實上行政官員的權利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打行政訴訟救濟
規定「不得反質詢」沒有問題,不影響法律的邏輯與完備性
再舉更簡單的例子
警察對人民有逮捕拘留之權,民眾沒有
所以民眾不能拒捕
現在大法官的意思是既然民眾(對他人)沒有逮捕之權
「民眾拘捕警察或他人」這件事根本不可能發生
所以沒有必要訂定「警察逮捕嫌疑犯而人民不得拒捕」的法律
到這裡法官就不能自圓其說了
解決問題的辦法是
反質詢可以有定義
法律條文已經清楚地寫出「反質詢」三個字
大法官要對這三個字做出合憲與否的解釋,要明確地下判斷
本來各項法案經過立法程序後,條文之間就可能產生衝突矛盾違憲的可能
其內容爭端就需要大法官進行清晰地解釋
但是大法官碰到條文文字內容避重就輕
壓根不談反質詢的定義,既不給出定義也不審查
而是要非法律專業的人自行解釋(黃國昌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立法委員不一定都是法律專業人士)
這就是逃避責任
司法機構怠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