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3容積率不能超過560% !?

前情提要
我昨天發了一篇關於京華城相關的法規資料,回響還不錯 其中有人提到京華城容積率不能超過560% (監察院觀點) 在這個部份我覺得有必要說明得更清楚一點 首先我先貼出113年監察院對京華城糾正的論點
mega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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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畫出的重點可以說明: 1. 監察院認為依照台北市土管條例,要依照該條例中第十一章的給予獎勵,不然不能超過560% 2. 要有其他獎勵依據,不然不能牴觸土管條例限制的560% 3. 監察院認為京華城的案例沒有其他獎勵依據 有人在我前一篇底下留言,說商3除非依據台北市土管條例第十一章「放寬」容積外,均不能超過560%;所以如果不用土管條例第十一章取得放寬,除非你的商3容積率一開始低於560%,不然皆不能取得額外容積。看了報告內文其實可以發現這個論述是錯的,監察院的論點是只要有其他獎勵依據,其實是可以超過560%,重點是這個「依據」來源 如果還是很糾結到底能不能超過560%,我下面有一個很好的例子
mega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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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例子可以知道,商3容積率基本上就是560%了,沒有所謂低於560%的商3 另外看他的算法,依據台北市土管條例的基本規定,能給到的樓地板面積是A*B*C (紅框) 那有沒有疑惑後面的藍框部分是甚麼啊? 為什麼可以額外多給樓地板面積的獎勵? 有看過我前面發文的同學們應該立刻想到了 沒錯,那就是政策獎勵
megapx
基本上所謂的第十一章或是獎勵容積等等的都一樣,反正依據101年內政部的會議結論,就是綁了一個20%的上限(一般)、50%的上限(都更) 我現在有疑惑的是,京華城依據102年的規定看起來沒有問題,監察院102年的規定,到了113年變成沒有法源依據,還被辦圖利,感覺...非常奇妙,不是很理解。 總之,我覺得關於能不能超過560%的部分這樣應該講的很明確了,有問題一樣可以在底下討論喔!
愛心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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