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議員的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與立委、縣市首長、總統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是否因配票和棄保策略侮辱了「選賢與能」精神,同時懲罰真正選賢與能的選民?
國立中山大學
台灣議員的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所衍生的配票策略,和立委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度下的棄保行為,是否真如批評者所言,是對「選賢與能」的侮辱,甚至懲罰了堅持選賢與能的選民?
本文將介紹這兩種主要選舉制度的運作方式,再提出若干替代方案,探討如何更好地落實「選賢與能」的理念。
🔴一、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SNTV)簡介
🟡制度概念
在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中,一個選區同時會選出多位當選人,但每位選民只能投給一名候選人,且選票不能轉讓或分配給其他人。
以台灣地方議會選舉為例,每個縣市議會選區可能有數個席次,但選民在該選區內僅能投下「一票」,當選席次則由得票最高的若干名候選人依序獲得。
🟡配票策略的產生
由於同一政黨或派系若有多名候選人,都需要盡量分散選票以便「大家都能上」,因此常出現「配票」行為。
這種策略往往導致候選人之間必須刻意協調或競合,甚至需要動員特定鐵票群體投給某一特定人選,以免「集中投票」造成候選人之間的內耗,或「分散過度」導致席次流失。
對「選賢與能」的質疑
選民可能被暗示要配合黨派或派系的「配票」指示,而非依照候選人的政見或能力做選擇。
如果選民真的想「選賢與能」,但該候選人得不到黨內完整配合,反而可能被「犧牲」以避免分票影響其他候選人。
🔴二、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度(FPTP)簡介
🟡制度概念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度(First-Past-The-Post, FPTP)通常應用在只有一個席次的選區。
以台灣立法委員選舉為例,每個立委選區只選出一名候選人,獲得最多票者(即便不是過半)即可當選。
🟡棄保現象的產生
由於只取「最高票」候選人,其他候選人則全部落選,選民為了避免「讓自己更不喜歡的人上」,可能在選前得知某兩名候選人支持度最高時,放棄原本更支持的第三人,轉投在較有希望勝選的候選人身上。
這種「棄保」行為有時被形容為「悲情投票」,因為選民無法真正投給自己最想支持的對象,而是被迫做出「次佳」甚至「最不壞」的選擇。
🟡對「選賢與能」的質疑
棄保最直接的副作用,就是讓真正具能力、具理念,但暫時民調落後的候選人被迫邊緣化。
選民難以根據純粹的政見或能力投票,而必須考慮「誰勝選機率較大」,被認為是違背民主初衷與「選賢與能」精神。
🔴三、可能的替代方案
🟡單一選區絕對多數決(排序制 / Instant Runoff Voting, IRV)
選民一次對所有候選人依偏好進行排名,若無人過半,就淘汰最低票候選人的選票並依序分配到下一順位。
好處:讓選民能真正表達偏好順序,降低棄保動機,也較能保證最終勝出的候選人具過半支持。
🟡複數選區單一可轉移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STV)
與SNTV不同,若採用STV,選民可以排序投票,當候選人達到門檻就「轉讓」多餘選票給選民選定的下一位候選人,未達門檻者也透過下一順位繼續計算。
好處:能減少配票亂象,選民不必聽從黨派指示來配票,而是根據個人喜好或政見自行排序。
🟡開放名單比例代表制(Open-List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全國或較大選區依照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席次,但選民在政黨名單內「勾選」候選人,依據候選人得票高低在黨內決定席次獲得名次。
好處:兼顧比例代表與個人政治主張,讓黨內候選人更需積極爭取選民支持,不必透過暗箱協商或鼓吹選民看身分證配票。
🟡兩輪投票制(Two-Round System, TRS)
採用「絕對多數」原則,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中,沒有候選人獲得超過半數的選票,就由得票前兩名(或得票符合特定門檻)者進入第二輪。最終在第二輪中獲得多數選票的候選人,即成為當選者。
好處:確保勝選者具備過半支持,避免「少數當選」的爭議。
第一次投票可以充分呈現多元選擇,第二輪則讓選民在最多兩位候選人間做更明確的比較。
能夠在第一輪吸引多樣化候選人參選,第二輪則促使政治力量整合,形成更多共識。
🔴結語
台灣議員選舉的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與立委選舉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都曾被質疑在實務操作上出現的「配票」與「棄保」現象,可能與「選賢與能」的民主理想背道而馳。若要在制度設計上兼顧政治穩定、代表多元聲音、並鼓勵選民以候選人能力與政見來投票,或許可以考慮引入更能反映多元意見的選舉制度,如IRV、STV或開放名單比例代表制等。唯有透過持續的檢討與修法,才能讓民主機制更趨完備,真正落實「選賢與能」的核心價值。
是,配票與棄保違背選賢與能,應檢討制度
89%
否,現行制度運作良好,無需改變。
11%
9 票・投票已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