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很多人說,恢復軍法、法律修好、配套做好等等,這都擺錯重點。
只要了解軍法庭的組成和意義,就知道以上都是枝微末節的小事,
首先提示,俗稱的「軍法」跟「軍法庭」是兩回事,
一般法院仍可以用軍法來審理軍事相關案件。
1.軍法庭的組成是由軍人兼任法官與檢察官,
當然他們會號稱找「公正中立有公信力的軍人」,
但大家都知道,那就只是號稱,
只要是軍人調查軍人、軍人審判軍人,就不具獨立性。
2.軍法庭不具權利分立的性質。
權利分立是法治民主國家最重要的憲政基礎,不論你是三權還是畸形五權,
為什麼要分立?因為人權、無罪推定的原則至上,
當有任何法律疑義、尤其是國家(行政)對個人的法律糾紛時,
必須確保審判機關是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才能保障人權不受國家侵犯,
而軍法庭的組成本身為軍人、本身就是行政機關,根本不合權利分立,
無論法律修得再好、再怎麼棒怎麼完善,
調查與審判的人不具獨立性,那就沒有意義。
這就是為什麼當初民進黨說,軍法庭是違憲的。
3.民主法治國家軍法庭大多已經無效。
因軍法庭難以保障人權,許多重視人權的民主國家已經廢除或名存實亡,
例如日本憲法直接明訂,不允許任何一般法庭以外的法庭存在,
德國已經廢除、丹麥僅處理行政處罰,澳洲直接宣判軍法庭違憲,
甚至連比較落後的印度都將其納入一般司法系統,
而英國還有軍法庭,但上訴後即為普通法院審理。
目前只剩下少數民主國家、和大多數集權國家仍有實質運作的軍法庭。
4.軍法庭的存在就是行政集權。
台灣軍法庭當初會存在,就是國民黨為了掌控軍隊而使用的,
總統、行政長官可以直接把手伸入軍隊之中,而司法完全無法救濟。
其他國家的軍法庭也都是為了獨裁者而服務的。
若你支持軍法庭存在,那就是視軍人的人權為無物。
而當軍人沒有人權,成為行政的魁儡,
有一天把槍頭調轉向人民時,就無法被阻止了。
5.那重啟軍法庭、但是修正納入司法系統呢?
大多數民主國家軍法庭改革的方向,
比較保守的就是把軍法庭納入司法系統、給予各種限制,
並最後由獨立司法機關接手,再慢慢架空軍法庭。
比較直接的就是直接宣判違憲、廢除。
像台灣這樣已經廢除,又要重啟的,還真是前所未聞,
說要納入司法系統,讓檢調、獨立法官來主導軍法庭的話,
那跟直接用一般法庭依軍法判決有什麼不一樣?
別國是漸進的廢除軍法庭,才會先納入司法系統,
今天廢除了又重起,再納入司法系統,根本就多此一舉。
這篇有點長,希望大家可以有更多的基礎概念,也麻煩推上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