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很多人搞不懂,恢復「軍法庭」到底是什麼意義。

看到很多人說,恢復軍法、法律修好、配套做好等等,這都擺錯重點。 只要了解軍法庭的組成和意義,就知道以上都是枝微末節的小事, 首先提示,俗稱的「軍法」跟「軍法庭」是兩回事, 一般法院仍可以用軍法來審理軍事相關案件。 1.軍法庭的組成是由軍人兼任法官與檢察官, 當然他們會號稱找「公正中立有公信力的軍人」, 但大家都知道,那就只是號稱, 只要是軍人調查軍人、軍人審判軍人,就不具獨立性。 2.軍法庭不具權利分立的性質。 權利分立是法治民主國家最重要的憲政基礎,不論你是三權還是畸形五權, 為什麼要分立?因為人權、無罪推定的原則至上, 當有任何法律疑義、尤其是國家(行政)對個人的法律糾紛時, 必須確保審判機關是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才能保障人權不受國家侵犯, 而軍法庭的組成本身為軍人、本身就是行政機關,根本不合權利分立, 無論法律修得再好、再怎麼棒怎麼完善, 調查與審判的人不具獨立性,那就沒有意義。 這就是為什麼當初民進黨說,軍法庭是違憲的。 3.民主法治國家軍法庭大多已經無效。 因軍法庭難以保障人權,許多重視人權的民主國家已經廢除或名存實亡, 例如日本憲法直接明訂,不允許任何一般法庭以外的法庭存在, 德國已經廢除、丹麥僅處理行政處罰,澳洲直接宣判軍法庭違憲, 甚至連比較落後的印度都將其納入一般司法系統, 而英國還有軍法庭,但上訴後即為普通法院審理。 目前只剩下少數民主國家、和大多數集權國家仍有實質運作的軍法庭。 4.軍法庭的存在就是行政集權。 台灣軍法庭當初會存在,就是國民黨為了掌控軍隊而使用的, 總統、行政長官可以直接把手伸入軍隊之中,而司法完全無法救濟。 其他國家的軍法庭也都是為了獨裁者而服務的。 若你支持軍法庭存在,那就是視軍人的人權為無物。 而當軍人沒有人權,成為行政的魁儡, 有一天把槍頭調轉向人民時,就無法被阻止了。 5.那重啟軍法庭、但是修正納入司法系統呢? 大多數民主國家軍法庭改革的方向, 比較保守的就是把軍法庭納入司法系統、給予各種限制, 並最後由獨立司法機關接手,再慢慢架空軍法庭。 比較直接的就是直接宣判違憲、廢除。 像台灣這樣已經廢除,又要重啟的,還真是前所未聞, 說要納入司法系統,讓檢調、獨立法官來主導軍法庭的話, 那跟直接用一般法庭依軍法判決有什麼不一樣? 別國是漸進的廢除軍法庭,才會先納入司法系統, 今天廢除了又重起,再納入司法系統,根本就多此一舉。 這篇有點長,希望大家可以有更多的基礎概念,也麻煩推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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