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患罪的反挑釁條款
昨天跟法律系的朋友聊天,大家聊到可以制訂反挑釁條款,放在外患罪章,讓台灣地區領導人無法動用刑事豁免權。
新增刑法 103-1 條
1. 公務員以言論或行為挑釁大陸地區,足以生損害於台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致大陸地區對台灣地區實施經濟制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大陸地區對台灣地區進行軍事演習或軍事行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犯第一項之罪,有前項後段之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群朋友真的好有才,居然能想出這種法條,看來法律人也不全是法綠人,還有一堆不爽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