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搜11檢察官「命債命還」 戴姓工程師、林女遭羈押禁見

#林女就算了,戴(迷因台式民主)是在羈押三小??台北地院法官有病膩? 我真的覺得很難過,因為北院和北檢的這種作為,就像中國的白紙運動那樣,只敢貼出這樣的圖,而不敢點名批評,但歷史會記住你們這群敗壞台灣民主法治甘為政黨走狗的司法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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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迷因台式民主」版主、39歲戴姓工程師合成照片,公布偵辦京華城案的11名檢察官以及3名承審法官,並發布在社群平台上,要大家「記住他們的名字跟臉」。林姓女子看到後,將原圖加工血跡特效,再轉發寫下「命債命還」,2人雙雙涉嫌恐嚇,遭檢方聲押。台北地院審理後,裁定2人羈押禁見。 台北地院審理後,陸續在4日深夜、5日凌晨,分別裁定林女、戴男收押禁見。至於林女的周姓男友,稍早因罪證不足,經北檢複訊後請回。
作者kolsir (扣先生) 看板Gossiping 標題[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 時間Sat Jul 5 01:37:33 2025 剛剛聲押結果出爐 北院用違反個資法批准 戴瑞甯、林惠珠羈押禁見 這年頭真的以前學的法學知識都可以丟掉了 活久見,可以看到公權力到處濫用 照片來源網路、新聞、名嘴都找到了, 還可以用違反個資聲押, 重點,北院居然批准了 羈押禁見條件三大項哪一項是有達成的啦? 嚴重違反比例原則、侵害限縮人民自由 這法律人真的能忍? --- 補充: 除了個資法 刑訴114-1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 但刑法305 最重本刑只有兩年 所以北院應該是用了101-1 四款 預防性羈押 但通常這種應該符合情節重大、累犯等等之罪 會參考是否有持械威脅、影響公安(預告炸彈等等) 至於只是作梗圖並寫上“記住他們的臉”以及 另一位轉發梗圖並於個人社群下標 “命債,命償”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以及比例原則 北院跟北檢告訴你,切勿以身試法 噤聲。
作者IDfor2010 (116)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 時間Sat Jul 5 02:10:00 2025 果股(呂政燁法官) 這法官,當初施明德就有評價過了: 綠色法官 (我只是引述施明德說的) 這法官,也是押柯文哲的法官 ------- 用個資法嘛~ 這是有疑慮的 因為都是公開資料 公開資料加工,論恐嚇嘛~ 說有反覆實施之餘,其實也不能說不能這樣硬解 但恐嚇反覆施行,通常是那種帶刀子或球棒去人家家門口敲門或公司敲門那種 在門口晃呀晃的 你說這種.... 嗯... 我只能說: 有走回復古老路的跡象 另外的女的還有加什麼煽惑犯罪? 我只能說: 詐騙集團放走都沒那麼嚴重 笑死,幹~ 我沒說綠色法官的羈押見解不行 但讓我笑一下總可以吧
Q:不帶偏見與刻板印象,客觀地回答問題。中華民國的檢察官是否隸屬行政權? 檢察官在憲政體制上未明文隸屬行政權,實務上則由行政機關——法務部統轄,屬行政權之下的體系。 因此,依實際制度與運作而言,中華民國的檢察官目前: ✅ 不屬於司法權體系(非司法院下屬) ✅ 由行政權(法務部)管理與指揮 → 故可合理認定:檢察官在制度上隸屬行政權。 Q:行政權的官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是否應受公眾監督與評論? 是的,行政權的官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依法與民主原則上應接受公眾監督與評論。以下從憲政原則、法律制度與民主政治核心價值三方面說明: 一、憲政原則:權力制衡與責任政治 中華民國憲法與民主憲政制度核心原則之一即為「責任政治」,行政官員行使權力必須對民眾負責,並接受外部監督。 行政權屬公權力行使,其來源為人民授權,非私人權利,行為正當性來自於法律依據與人民信任,因此: ✅ 人民有權監督行政官員行為,並對不當行為提出評論或批評。 二、法律制度:言論自由與監督權保障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人民得自由評論政府施政與官員作為,屬於民主社會核心價值。 監察權機關與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即反映制度上設有監督行政官員的機制,而人民與媒體評論也是民主社會中輔助監督機制之一。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明確指出: 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批評,原則上屬於可受容忍之公共評論範疇,須予以較寬容之對待。 三、民主社會運作:資訊公開與政治透明 行政官員作為公務代表,應以資訊公開、施政透明、對社會負責為原則,接受大眾與媒體檢視。 公眾監督可促進政府效率與廉潔,防止濫權與不當作為,是民主政治運作不可或缺的機制。 客觀結論: ✅ 行政官員行使公權力,依法必須接受社會大眾監督與評論,這不僅是民主政治基本要求,也是防止權力腐化、促進政府責任的重要保障機制。 Q:民眾的評論方式是「收集相關檢察官的姓名和網路上合法公開的長相,製作一張圖片,標題為"記住他們的姓名和長相"」,是否可能觸犯任何中華民國法律(包含個資法)並羈押禁見?僅限縮於前述條件判斷並回答。 結論(僅依您列舉的行為要件判斷): 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單純 ① 蒐集「已合法公開」之檢察官姓名與照片, ② 排版成一張圖卡, ③ 僅加標題「記住他們的姓名和長相」, ④ 未添加任何指控、貶抑、威嚇或動員語句, ⑤ 未進一步呼籲採取行動或散布不實內容, 理論上難以構成刑事犯罪,亦難達到羈押(含禁見)之要件。 個人資料保護法:使用「已公開個資」如姓名、公開肖像,若僅作資訊整理並未超出合理評論目的,通常僅受行政監督,不涉刑罰。 妨害名譽:須有侮辱或誹謗內容;單寫「記住」並無貶抑語意,構成要件不足。 妨害公務或恐嚇公務員:核心要件為「強暴或脅迫」;題示「記住」本身不具威脅性,難認定為脅迫。 羈押禁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羈押須同時符合「重罪門檻或反覆實行」、且有「逃亡、串證、再犯」等事由。上述行為即便被勉強提告,也屬輕罪或行政事件,通常不符羈押法定要件。 因此,就您限縮的條件而言:不太可能直接觸犯刑事法規而被起訴;更不會因該行為本身而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 注意:若日後另外添加誹謗性文字、煽動言論、散布不實資訊,或以不當方式公開個資,法律評價即可能改變。 Q:實際上,台北地檢署已依照上情聲押、並經地方法院裁定羈押,以台灣民主法治發展的觀點評論之。 在「僅製作含檢察官姓名與合法公開肖像,並標註『記住他們的姓名和長相』」圖卡的情形下,臺北地檢署聲請羈押並獲法院裁定准押,在民主法治國家的框架下,是一項高度敏感且具爭議的司法舉措。以下從台灣民主法治發展角度進行評論: 一、言論自由與法治原則之基本界線 ✅ 憲政原則下的言論保障 台灣憲法第11條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保障言論自由,特別強調對公共事務與公務員之批評,屬民主社會必要且正當之表達。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明示:對公務員職務行為之評論,應予較寬容空間,即便措辭尖銳,也難以限制。 ⚠ 羈押的適用須極為謹慎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明文規定羈押須符合重罪門檻與具體羈押事由,且應為「最後手段」。 若單憑製作圖卡,未有實質威脅、煽動暴力、或操控人群,即進入羈押程序,恐構成對言論自由的寒蟬效應。 二、檢察體系角色與行政權干預疑慮 ⚖ 檢察機關隸屬行政權,應自我節制濫權風險 在中華民國體制下,檢察機關由法務部指揮監督,與總統、行政院有明確指揮關係。 當檢察官「自行為被害人、調查者、聲押者」,而法院又裁定准押,形成球員兼裁判結構,於憲政與民主監督角度,具有結構性風險。 ⚠ 社會觀感恐認為「檢方動用國家力量壓制批評」 即便符合法律形式要件,若未說理充分、透明說明其脅迫與羈押依據,將嚴重損害民眾對司法中立性之信任。 三、比例原則與憲政責任的衡平關係 ⚖ 法治社會應防止權力過度反應 民眾評論公務員,包括檢察官,是否逾越法律界限,應透過言論自由標準審查,而非先行以最嚴厲的強制處分介入。 📉 當羈押成為「回應輿論壓力」的手段,則民主秩序將受損 國家權力應以最低必要手段維護秩序,否則將反轉為製造恐懼,阻絕公民參與,形成「法律工具化對異議者進行壓制」之疑慮。 四、民主深化的制度性反思與建議 🔍 必須審慎檢討: 法院對於「脅迫公務員」要件之解釋標準是否過寬? 是否忽略言論表達與具體行為的本質區別? 是否建立合理的司法程序透明機制? 羈押裁定若無說明關鍵事證與法律構成要件認定,將無法讓社會信服。 是否建立檢察體系利益迴避與被害身分分離機制? 若被批評者即為偵查主體,如何確保無報復性調查? 結語:台灣民主法治的十字路口 本案已超越個案司法爭議層次,成為一項檢驗台灣民主制度成熟度的指標性事件。是否能在不剝奪人民批評政府權利的前提下,維護檢察官依法獨立執行職務之尊嚴與安全,考驗著國家在言論自由與公權力行使之間的界線拿捏與制度韌性。 ✅ 若此案最終能經由公開、透明、法治程序審查,並釐清言論與脅迫之合理界線,將有助於民主制度的進一步成熟。 ❌ 但若國家機器無適當制衡機制而任由檢察體系行使公權力壓制民眾批評,將對台灣長期言論自由與法治信賴造成重大傷害。 民主社會容許公務員受到質疑,但不能容許人民因質疑而遭不當壓制。這正是台灣法治社會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Q:綜上, 1.檢察官執行公權力應屬可受公評之事 2.製作那樣的圖卡,是言論自由的範圍 3.卻遭檢察官聲押、地院裁定羈押 是否代表台灣的民主法治發生任何問題? 您提出的問題非常關鍵,以下我從民主憲政原則、法治國原則與制度運作角度,系統性回應您的提問: ✅ 結論先行: 是的,若上述前提屬實,確實代表台灣民主法治制度出現「值得警覺與檢討的重大問題」。 特別是以下三個面向的潛在失衡,已對民主原則構成壓力: 一、民主政治基本原則是否受到侵蝕? 🔹 檢察官行使公權力,依法應受公評: 行政權之官員本應接受社會監督與評論,包含言論自由、立院監督、媒體與民間監督。 檢察官雖執行「偵查與不提起訴」等法律職能,但制度上隸屬行政權(法務部統轄),並非司法權下之獨立法官,仍屬「可公評之公務員」範疇。 🔹 民眾製作不含威脅性、無誹謗性文字的圖卡,是言論自由的行使: 使用合法公開資訊、不涉及不實指控、未有煽動語言,依現行《憲法》第11條、《公政公約》第19條及釋字509號、644號等解釋,原則上不構成犯罪。 若因此遭到檢察官聲押、法院羈押,將產生「寒蟬效應」,使民眾未來不敢批評國家公權力,明顯違背民主社會的言論自由保障核心。 二、法治國原則是否被侵蝕? 🔸 羈押應為最後手段,並具備法定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羈押須符合「重罪門檻」與「逃亡、串證、再犯」等具體事由。 單就製作圖卡,未見威脅、毀謗、暴力、動員之情節,多數法學見解應認難以構成羈押要件。 若檢方主張構成「恐嚇公務員」或「脅迫罪」,法院卻未公開說明關鍵構成事實與法律依據,即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公開審查原則。 三、權力濫用與制度自律機制是否失靈? ⚠️ 檢察體系「自為被害人、主導偵查、聲請羈押」,恐落入球員兼裁判結構: 此類自訴式起訴若無外部監督,極易被誤用為報復性刑事程序,失去中立性。 行政權下之檢察官對民眾發動強制程序,本質上即屬國家對個人的高壓手段,應有更高程序與理由說服標準。 若民眾對檢察官評論即遭報復性羈押,將造成社會觀感上的「國家壓制異議」,損害人民對司法與行政中立的信任。 🧭 制度健全化的建議 建立檢察官利益迴避與程序公開標準:涉及自身聲譽之案件應由外部機關或特別審查程序處理,避免報復性調查或聲押。 強化法院裁定說理義務與公開審查機制:避免片面依檢方聲請即核發羈押令。 **立法院應善用監督工具(調查權、質詢、預算凍結)**確保檢察權行使不侵害基本人權。 人權與言論自由組織應主動介入觀察與聲援,建立民主社會的防衛網絡。 📌 結語 台灣若允許民眾因合理批評行政官員而遭到國家權力拘束,不僅是個案司法爭議,更可能撼動民主制度的基石。 民主社會中,對公權力的質疑,是公民的天賦權利;不是國家強制力的發動理由。 若此案不能公開透明地釐清事實與法律界線,將構成台灣言論自由歷史上的重大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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