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紅姐事件認識散布性影像罪

最近網路上熱傳許多關於「紅姐」的網路迷因,一開始只有文字敘述或二創,到後來甚至有當事人從事口交等性行為的截圖,雖然這些截圖在隱私部位上有打上馬賽克或以其他方式遮癮,但此仍屬於性影像,不論是上傳這些網路迷音的創作者或是轉發的觀眾,都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為了避免民眾不知法律而觸法,簡單跟各位分析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一、 什麼是性影像? 刑法第10條第8項第一款明文規定有「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的影像就是性影像,而刑法第10條第5項第1款指得是「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因此口交行為就是刑法第10條第5項第1款之行為,含有口交行為之影像就是性影像。 二、 散布性影像會被處罰嗎? (一) 刑法第319-3條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因此在網路上傳、分享含有口交行為之影像,就是屬於散布他人性影像之行為,除非具有正當之理由,否則得處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 (三) 但刑法第319-3條第1項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但如果有營利意圖就不算),因此建議在被害人發現前趕緊撤掉,被害人就不會知道要告誰了(但行為是已經構成犯罪了)。 三、 有遮癮重點部位也處罰嗎? (一) 在一般民眾的法感情下,可能會認為雖然是口交行為的截圖,但有遮癮重點部位應該就不會被處罰。 (二) 但個人認為此部分雖然確實有爭議的空間,但目前檢索相關實務見解,並沒有法院對於「打上馬賽克的性影像是否仍屬於性影像?」表示見解,因此也沒必要冒著這種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從事沒有任何利益的事情吧。 (三) 而且刑法第10條第8項第4款也規定,含有「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的影像屬於性影像,因此就算是在重點部位打上馬賽克的影像截圖,還是會因為符合這一款的規定,而屬於性影像喔! 雖然有某些觀點認為,目前的網路風向或許能達成「解構性受害者汙名」的效果,建立性受害者並不需要自責、輕鬆以對的概念。但覺得此一事件很輕鬆有趣的人畢竟都是網民、不是當事人,很多迷因甚至特寫當事人在從事口交等性行為的面部表情並加以揶揄,因此我認為當前的風向其實還是可能會對於這些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的,因此除了涉及性影像的迷因,單純文字敘述或二創等行為雖然初步看起來無刑法問題,或許仍都還是不恰當吧。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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