醜話說在前頭,沒有貪污,依然是貪小便宜的公積金制度,至少不是個好老闆。
高虹安公積金案怎麼判的?
助理回捐薪水--合法
回捐公積金有沒有私用--公積金非公家錢,無關貪污
貪污的點在哪?
調漲助理薪水被認定是貪污事實。
這邏輯是不是很矛盾
立委辦公室可以自由支配預算額度給予助理薪水。
那要怎麼認定調整薪水是不是貪污?
主任黃惠玟說主動配合公積金調整薪水。
公衛文說,他不在意不清楚但是同意調整薪水,也同意回捐。
結果法官全部判貪污,立法院或者法律有明文規定助理薪水調整有什麼限制嗎?
既然沒有明文規定調整薪水違法,要怎麼認定貪污事實?
連被動調整薪水的助理都判貪污?
黃惠玟說為了公積金主動配合調整薪水,如果用這證詞作為貪污罪證,那有罪無罪全看一個人證詞決定,不是看行為有無直接違背法令,是不是很荒謬。
公衛文最扯,長官要調整我薪水,不拒絕且同意捐出,也算貪污?
司法一直不科學,基層小案亂判更多
但是重大案件邏輯混亂,政治辦案標籤就永遠撕不掉
726絕對不是因為一萬塊才失敗,司法不公正,比起一萬塊嚴重一百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