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基金不當投資調查報告 函送國發會、經濟部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民眾黨團今日立法院會提議,針對立法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相關議案時參考,並將調查報告書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經濟部參考,民進黨團表達異議,因此進行表決,表決結果出席107人,贊成60人,反對47人,立法院長韓國瑜裁示,照民眾黨團提議通過。
立法院去年成立國發基金不當投資調查委員會,經彙整委員會立委們提供意見指出,國發基金2016年後的投資案,不僅經常出現違背國發基金在「產業創新」的設置意旨,更存在「先射箭再畫靶」的問題。
調查報告指出,具體而言,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的決議罔顧外審專家所提出的反對意見,執意投資特定公司的情形,使國發基金原所設置的審議監督機制形同虛設,淪為護航背書的單位。尤有甚者,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投票時,多數未敘明理由,亦使外界難以事後監督。
調查報告結論表示,國發基金未來不應再「先射箭再畫靶」,執意投資特定公司,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會中,對於外審委員意見,宜有適當回應機制,並詳實記載,以達實質監督效果,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投票時,應敘明理由,以便於事後監督。
調查報告建議,為使權責分明,重大議案宜由委員本人親自出席,部會首長無法出席之時,應由副首長出席,確實有代理出席必要時,亦應明確化規定機關內部代理順序。代理出席次數過多,應有汰換退場的機制。行政院專案核准投資應全盤徹底檢討,避免其審查密度與一般案件差異過大,以免原有的審議機制形同虛設。
調查報告指出,國發基金應強化管理的規範密度,相關規範應以法律明文定之。而非全部交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辦法。針對國發基金的管理宜以專法規範。國發會公務員、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會委員,就其經手案件,應注意公務員服務法的旋轉門條款,避免利益衝突,宜擬定相關規範,減少利益衝突發生。
調查報告表示,國發基金所派任的董事,應善盡應負擔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與董事忠實義務,落實公司治理,不應包庇弊案,如發現所投資企業有違反公司治理甚至違法行為,應即時回報國發基金,並於適當時機公開揭露,強化社會與公眾監督。國發基金退場機制允宜改進,避免僵化,更不應因為未達投資成本價,即坐視形勢惡化,反而造成損害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