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預謀殺人可以理解,後面那個可教化是?國立中興大學剛剛看到很久以前的馬來西亞女大生被性侵殺害的男性兇嫌判刑新聞我是能理解他不是預謀殺人的邏輯 啊可教化的判定標準到底是甚麼? 這個人的行為應該在正常大眾認知應該都不屬於可教化的範圍吧? 我知道法律的邏輯跟正常認知不太一樣 以我個人的理解好像是 只要性侵被認定為主要動機,而殺人是為了讓性侵目的達成而產生的附帶結果, 在沒有額外極端加重因素的情況下(像是連續性侵殺人、預謀性侵殺人還有殺人手段殘忍等等), 法院幾乎一定會選擇非死刑嗎? 有沒有法律系的大哥、大姐 可以分享一下這部分的說法?殺人法律可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