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反廉政透明公約
第十七條 本黨從政公職人員,違反下列情事者,視情節輕重,應
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
一、涉犯刑法瀆職、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
詐欺 背信及重利、恐嚇及擄人勒贖、贓物罪章之
罪。
二、涉犯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八條第二項及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三、涉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所列重
大經濟犯罪。
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
法之規定。
五、違反本黨有關廉政或利益衝突迴避之決議、政策或
法規。
六、違反廉政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假借職權圖利、
假借黨或黨員名義圖利等其他行為而影響本黨聲
譽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