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 紀律評議裁決準則 (創黨主席除外?)

(三)違反廉政透明公約 第十七條 本黨從政公職人員,違反下列情事者,視情節輕重,應 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 一、涉犯刑法瀆職、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 詐欺 背信及重利、恐嚇及擄人勒贖、贓物罪章之 罪。 二、涉犯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八條第二項及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三、涉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所列重 大經濟犯罪。 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 法之規定。 五、違反本黨有關廉政或利益衝突迴避之決議、政策或 法規。 六、違反廉政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假借職權圖利、 假借黨或黨員名義圖利等其他行為而影響本黨聲 譽且情節重大。
愛心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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