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時間的話之後可以談談柯文哲案幾個部分的實質內容,有什麼法律爭議可以討論,但看到無論是社群甚至是部分法律系的教授,對於辯方律師團的辯護方式有所嘲笑,但看完目前的公開資訊,包含法庭上雙方的主張以及判決新聞稿內容,其實我覺得辯方很可憐。我會試圖用比較淺顯的方式說明我看到的問題。
補充:為了讓大家更好理解,這邊補充一些小知識
1、圖利罪的違背法律門檻非常高:圖利罪、枉法裁判罪、濫權追溯罪等條文,都涉及公務員或是司法官的行政行為或是判決違背法律,但不是只要在後續的程序中被撤銷了就構成違背法律,否則誰敢做事,例如上級審以無罪推定為由認為某一個案件應該無罪,不會因此就引用上級審的認定就說下級審法官、檢察官沒有遵守無罪推定,構成枉法裁判或是濫權追溯,圖利罪也是,不是行政行為違反法律保留、平等原則,就構成圖利罪。
2、不同類似的訴訟有不同的證明門檻:大家很常聽到的無罪推定,其實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此時,刑事訴訟的證明需要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而民事訴訟則是「優勢證據」,也就是我跟你有民事糾紛,法官看到證據後認為有超過50%的機率構成就可以了做對其中一方有利的認定,而行政訴訟是「優勢證據」或是「高度可能性」,證明門檻介於刑事民事中間,主要是限制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其實本案一審比較大的問題在這個部分,有機會再說)。
好了那我後面來說明辯方可憐的地方。
一、單純就狹義京華城案來看,最終法官的判決跟檢方的論告方向衝突
什麼意思呢?我們可以從檢方立場跟院方判決做對比:
檢方立場:論告柯文哲受賄罪或是圖利罪的時候,重心是放在圖利行為,也就是北市府(柯文哲)裁量故意違背法律,並且藉由「圖利行為」的存在,說服法官小沈1500的金流可能存在;210的政治獻金可能是賄款。
院方說明:論告柯文哲受賄罪的時候,重點是在210的政治獻金可能是賄款,也就是透過柯文哲跟沈慶京以及其他被告的互動,論證柯文哲跟沈慶京有「默示合意」,且北市府(柯文哲)的授益行政處分違反行政裁量,並藉由主客觀同一標準認定柯文哲有犯罪故意。
在前述的兩個論罪方法比較中可以發現,檢方跟院方除了在「被告有罪」這件事情上一致,其實事實認定、法律解釋上有很大的差異。
檢方為什麼不直接從金流210、1500的對價關係存在直接從主客觀同一標準認定柯文哲犯有受賄罪?是因為他們自己知道210作為政治獻金、1500僅憑一個紀錄就認定金流存在、且該金流是賄款,在事實認定上是很薄弱的,難以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所以才會試圖盡力在圖利罪上鉤稽,並且藉由圖利的行為存在,把可能的對價認定為匯款吧。
那法官這邊為什麼不先從圖利罪著手呢?就是上面提到的,圖利罪的門檻非常高,不是違反法律保留、平等原則就構成圖利的,以目前檢察官完成的事實發現,法官很難再判決中認定圖利,因此沒有從圖利罪的高標準出發。
這邊就顯示一個問題,如果從檢方的立場來看目前的證據難以支撐「210政治獻金為賄款」的事實認定,確被法官拿來作為論罪的起點。
而院方立場來看,目前的證據難以支撐「柯文哲違背法律(或逾越裁量)已達到圖利」的事實認定,卻被檢方拿來作為論罪的起點。
在這個情況下辯方怎麼實質辯護,在法官沒有適當揭露心證的情況下,變成辯方說服法官檢方的違背法律沒有達到圖利的程度,因此後續的金流存在或是是賄款的機率沒有達到合理懷疑的程度,法官採信了。但拿了另外一套完全不同的認定去判刑。
白話文———————————————————
最後我知道前面用了太多了法律概念與用語,我嘗試用白話文總結。
檢察官跟律師說,欸你看柯文哲故意要圖利沈慶京,所以後面搜集到的各種證據賄賂的錢高機率存在,而且這些錢都是賄賂。因此律師跟檢察官吵了半天柯文哲有沒有要故意圖利沈慶京,後面的錢到底存不存在。好最後法官說,對目前不能證明柯文哲給沈慶京容積有到故意圖利的程度,且1500也不一定存在,存在也不一定是賄款,辯方比較有理由。
但是因為210的政治獻金加上沈慶京跟柯文哲眉來眼去,所以他們那個是他們的賄款,那他一定因此故意改變京華城容積的裁量,但這件事律師跟檢察官根本沒有討論過。
裁判可以這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