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容積獎勵是不是合法?先從監院糾正函的問題來看。

國立成功大學
雖然現在關於判決內容只有新聞稿,還看不到判決書,所以無法得知法官形成心證完整的過程,但我還是對法官判斷「容積獎勵的合法性」是違法有相當疑問。
因為檢察官、羈押庭法官、合議庭法官,都有被監察院113/01/16發佈關於京華城的糾正函所影響,因此認定京華城的容積獎勵是違法的,但此糾正函存在問題,如果不解決這問題就好像在雞同鴨講。
先講小結論
京華城的地區是商三(特)土地,它的基準容積率是560%,而除了基準容積率,透過都市計畫法24條細部計畫案是可以給出額外容積獎勵(就是可以超過560%)。
都市計畫法第24條:
監察院糾正函的大致重點如下(討論較多的部分)1. 認為商三容積率上限是560%,超過就違法,違反的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簡稱土管條例)。且認為細部計畫的上位法規是土管條例。
2. 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原因是沒有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的先決要件。
3. 本案不是都更,不能「準用都更條例」。
而這份糾正函是不是有事實性錯誤?這裡講講我看到的一些事實與推斷。
1. 土管條例規定上限的是基準容積率或稱「法定容積率」。這與容積獎勵是分開算的。取得容積有2條途徑,可以同時併行(下圖展示)。
這是擷取自另一個監院報告(102/01/04,容積管制)的圖,圖右邊就是細部計畫可以定容積獎勵的途徑,上位法規直接是都市計畫法,而不是土管條例。
同份報告也指出,同一建築可以同時申請多種獎勵,意思是兩邊途徑可以同時進行。
小結:京華城在左邊途徑中,由土管條例規定商三是560%基準容積,再透過右邊的細部計畫取得20%容獎。因此取得容獎後,容積率就會超過560%,故560%不應是上限。
另外我的推斷,從113/01/16糾正函中的論述以及張景森問監委朋友的證述中,監委有可能是誤認「法定容積率」(土管條例的用語)即為容積率上限,「法定」一詞會給人一種「法定上限」的印象,用「基準容積率」會比較適當。(下圖是張景森證詞)
2. 京華城的當地分區發展計畫應該是「南松山地區發展再生計畫」。而在法庭公播中,柯文哲有論述松山的發展演變,當地因為交通變革人潮變少,需要一個新的整體發展計劃,京華城就是其中一員。
3. 「準用都更條例」這點,準用的是什麼?準用的是履行義務怎麼做、標章怎麼認定、保證金怎麼提撥、協議書怎麼簽等等。(法庭公播中鄭律所述)
可以理解成,京華城在都市計畫法24條的法源基礎上,都委會規定京華城必須取得認證、標章與其他貢獻來獲得20%容積獎勵,這些認證、標章需要確認京華城是不是真的有達成(否則沒達成就不給),而確認的方式就採用都更條例規定的方式。
這份糾正函影響不小
第一次羈押庭的時候,法官雖然是無保請回,但也信了糾正函中20%容積獎勵是違法、當地分區發展計畫的論述,後來裁定羈押的法官當然也信。顯然是一步錯步步錯。
這份由林盛豐、蘇麗瓊撰寫的糾正函是否帶有政治目的?林盛豐、蘇麗瓊沒有相關都市計畫專業,是否已經實質凌駕在都委會專家委員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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