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社群上在看到很多人在吵愷愷陳姓社工的案子,到底是判得重還是判得輕的,本來直覺上是想說過失致死沒有緩刑偏重吧,但是看到判決書新聞稿與民眾的反應,我其實可以理解在吵什麼。
這部分應該還是從美式法律、台灣法律的差異談起,在美國:部分州如加州(這個在每個州不太一樣,個案適用上也有差異,而且我對蠻多州的州法不熟就不獻醜了)會將漠視生命謀殺(depraved-heart murder)定性為二級謀殺罪,跟台灣的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間的標準有差異。
這在美國(部分州)主要對應到「故意與肆意行為」(Willful and Wanton Misconduct)跟「默示惡意」(Implied Malice)的差異,跟台灣有認識過失跟未必故意有細微(好像也不細微)但關鍵的差異,但這個關係到行為人在美國部分州會不會以二級謀殺重罪
好啦上面那些太複雜了,我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個學生沒參加期末考或是考試的時候睡覺,夠不夠成他故意被當掉,嚴格上來說其實他沒有「故意」被當掉吧,因為「被當掉」「違背他的本意」,他本意甚至是希望能過的,所以嚴謹上來說這並不構成「未必故意」,但是評價上這個行為的惡性其實更接近「故意」被當而非「過失」被當。
所以問題在於法官在新聞稿中的用語是陳姓社工「盲目相信保母的話」,而部分網友生氣的點是陳姓社工「對生命極度輕蔑」,而在我國法架構下法官沒有辦法這樣判斷,所以在我國不會進入類似的討論。
其實從預防、特別預防、應報的角度,對生命輕蔑的人、行為或是不作為應該被預防、教化甚至有報應,所以在理想的世界我更支持美國的做法,拉高到接近殺人罪的刑度(ps 其實針對常見的情況如酒駕、傷害台灣已經透過加重結果犯把這些行爲的死亡、重傷的後果刑度拉高到接近殺人罪的評價),
但從事實發現的角度,陳姓社工當時為什麼不作為的心態早已無從可考,到底是盲目相信還是對生命輕視沒有人知道,在美國部分州的情況經常在個案上有巨大差異,並且考驗辯護人的功力、被告的形象等等主觀因素,降低了行為人對於犯罪後果的預期。
這個情況的判斷確實很難,其實我也不知道怎麼辦(而且硬是在台灣的法治裡面塞入蔑視生命技術上也很難),只能說人性很複雜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