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這不是在替詐騙集團辯護。
知情被詐騙集團利用的人該被追究,
但那個被「選中」作為人頭戶的普通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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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銀行帳戶一經報案,
警示戶凍結,
其他帳戶皆被列管。
不能ATM提款、不能網銀,
所有事情都要臨櫃處理,
耗時麻煩就算了,
還要承受別人認為你是嫌疑人的眼光。
詐欺是非告訴乃論,
只要立案必須走完流程,
不能撤告只能等待。
聽說平均 8 個月才解除。
有人卡了兩年。
台灣現在有 15 萬戶這種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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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荒謬的是:
加拿大的 Interac e-Transfer,
收款人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匯款,
拒絕後款項自動退回,帳戶完全不受影響。
技術上完全做得到。
台灣這部分的保護機制——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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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在說現行的警示制度不對。
打擊詐騙需要快速凍結資金,我理解。
但一個成熟的制度,
應該能同時保護無辜的收款人,
時間,也是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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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三月底親身遇到這件事。
從帳戶被警示到今天案件移送地檢署, 整整兩個月。
而我,已經算快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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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做了一件事:
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提案,
希望台灣建立收款人保護機制。
目前 478 人附議,還有49天
門檻是 5000人附議,
但我給自己的目標,
是 50000人附議,
你願意成為這一群先發聲的人嗎?
如果你覺得這個漏洞值得被補起來,
請附議並分享給自己的親朋好友知道,
註冊只要五分鐘就可以附議完成 ——————————
這個洞,補得起來。
我們已經開始在想辦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