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篇「延退三部曲」,我分別談了延退的推薦與資格。
第三篇,也是最後一篇,我想談的是「程序正義」。
這一個多月來,我陸續說明延退案對我所造成的許多不公平,也提出許多我認為值得檢討的問題。
我已經退休,不要求學校重新處理我的延退案,也不是要替自己再爭一次延退。
但是,我本人曾兩度經歷中國文化大學的延退程序,自2003年升任正教授後,也長年擔任國企系系教評委員。
當我把學校的延退法規,與自己親身經歷的延退程序及長年參與系教評會的經驗放在一起比較時,卻發現兩者之間有一些至今仍讓我無法理解的落差。
因此,「延退三部曲」的最後一篇,我只想把這些程序問題說清楚。
一、評估小組到底根據什麼資料推薦?
依文大《教授延長服務暨放寬聘任年齡辦法》第3條,人事室先將一年內屆齡退休(含延長服務屆期)人員名冊送交評估小組,由評估小組「依據校務發展之需要」作成推薦決議,再「轉送所屬系所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而且辦法明定:「教授不得自行申請延長服務。」
但我的親身經驗是:
去年8月5日,商學院通知我已收到延退名冊,並要求有意延退者提出自己符合哪一項特殊條件,同時檢附佐證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於8月11日前送回商學院,以利後續辦理。
我於8月8日完成寄件。
也就是說,在評估小組作成推薦決議以前,學校已經向有意延退者蒐集第四條特殊條件及相關佐證資料。
那麼問題來了:
這些資料有沒有送交評估小組?
如果沒有,評估小組如果只有一份屆齡教授名冊,又是根據什麼資料判斷哪一位教授符合「校務發展之需要」?
如果有,那麼評估小組究竟只是利用這些資料判斷「校務發展之需要」,還是同時也在審查第四條規定的延退資格?
這兩者的界線應該說清楚。
二、第四條的資格,到底由誰認定?
依第3條的文字,評估小組先「依據校務發展之需要」作成推薦決議,之後才「轉送所屬系所依第四條之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換句話說:
「是否符合校務發展需要」
與
「是否符合第四條延退資格」
從法規結構來看,應該是兩個不同階段。
這也正是我在第二部曲提出資格問題後,進一步想追問的地方。
例如藝能科延退特殊條件中有「著有國際聲望」。
那麼「國際聲望」究竟由誰認定?
是評估小組?
系教評會?
院教評會?
還是校教評會?
又要提出什麼樣的佐證,才足以被認定為「著有國際聲望」?
我不是要由外界替學校判斷哪一位教授有沒有國際聲望。
我要問的是:
既然這是學校自己訂定的延退資格,就應該有清楚的審查層級、程序及認定依據。
三、法規規定的系、院、校審查,實際上真的都有走嗎?
這是我親身經驗與法規之間,最讓我困惑的地方。
依文大延退辦法第3條,評估小組推薦後,應轉送所屬系所依第四條辦理,並「經系(所)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再提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也就是:
評估小組推薦
→ 系(所)教評會
→ 院教評會
→ 校教評會
我自2003年升任正教授後,長年擔任國企系系教評委員,任期完整涵蓋本系相關延退案件。
就我記憶所及,周建亨教授曾兩次延退成功,我本人第一次延退也成功。
周教授屬於2月退休批次,我則屬於8月退休批次。
換句話說,光是這三件最後成功的延退案,依照延退辦法的文字,理論上至少應該有三件案件曾經進入國企系系教評會審議。
然而,依我長年擔任系教評委員的實際參與及清楚記憶:
我不記得上述三件成功延退案中的任何一件,曾經提交國企系系教評會審議。
這就產生一個很直接的問題:
如果確實有審,是哪一次系教評會?以什麼方式審議?
如果沒有經過系教評會,又是依據什麼程序完成延退?
我要特別說明,我提出這件事,不是在質疑周教授是否應該延退。
因為這三件案件裡,也包括我自己第一次成功延退。
我要問的是制度:
學校自己白紙黑字規定的程序,在實際運作時究竟有沒有照著走?
四、我第二次延退,到底在哪一關沒有通過?
答案是:
直到今天,我仍然不知道。
我第二次延退時,自己所符合的特殊條件,在研究計畫件數、論文篇數等客觀標準上,都已超過第四條所規定的門檻。
因此,由最後結果及整個程序反推,我有充分理由認為,我極可能是在前端評估小組判斷「校務發展需要」時,就沒有獲得推薦,而不是後面的第四條客觀資格審查未通過。
但我要強調:
這只是我根據法規與結果所作的推論。
真正值得檢討的問題反而是:
為什麼當事人必須自己推論?
我是評估小組沒有被推薦?
還是第四條資格被認定不符合?
還是系教評會沒有通過?
院教評會沒有通過?
或是校教評會沒有通過?
理由又是什麼?
我沒有收到正式書面通知告訴我。
我最後知道的只有一件事:
我的第二次延退沒有通過。
五、不知道理由,教師如何行使申訴權?
這就不只是延退結果的問題,而涉及教師能否實質行使申訴權。
依教師申訴制度,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個人的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而申訴期間原則上是從「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
問題就在這裡:
如果延退未通過者只是知道「沒有通過」,卻沒有收到正式書面說明,不知道自己在哪一關沒有通過,也不知道理由,他要如何判斷自己是否應該申訴?
又要針對什麼提出申訴?
更矛盾的是:
當事人可能因為已經「知悉」延退沒有通過,而開始計算30日申訴期間;但是同一時間,他可能連是哪一個單位作成決定、在哪一關被否決、理由是什麼,都不知道。
不知道誰作的決定,
不知道在哪一關被否決,
不知道理由,
申訴期間卻可能已經開始計算。
這樣如何讓教師實質行使申訴權?
六、寫在延退三部曲的最後
延退不是教授的當然權利。
學校當然可以依據校務發展需要,決定是否推薦某位教授延長服務。
但是:
「學校有權決定不推薦」
與
「程序是否公開、透明並依照自己的法規運作」
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我不認為程序正義代表「我符合資格,學校就一定要讓我延退」。
我真正想問的是:
評估小組依什麼資料推薦?
「校務發展需要」依什麼標準判斷?
第四條資格由誰認定?
法規所規定的系、院、校審查是否確實進行?
未通過者究竟在哪一關沒有通過?
不通過的理由是什麼?
如果不服,又如何在期限內行使申訴權?
這些問題,不應該只能由當事人自己猜答案。
這一個多月來,我陸續說明延退案對我所造成的許多不公平,也把自己認為值得檢討的問題逐一提出。
我已經退休。
我不要求學校重新處理我的延退案,也不是要替自己再爭一次延退。
我的延退結果已經成為過去,但是制度仍然存在,未來還會有其他教師面對相同的程序。
我寫「延退三部曲」,最終希望的不是改變自己的結果,而是希望文大能重新檢視現行制度,建立一套合理、透明,而且實際運作與法規一致的延退程序。
這一個多月來,該說的,我也都說了。
「延退三部曲」就寫到這裡。
誰能延退,可以有不同的結果;但一個合理的制度,至少應該讓當事人知道:
誰決定?
依什麼標準?
經過什麼程序?
以及為什麼?
這就是我在「延退三部曲」最後想留下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