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去年6月的時候跟人發生交通事故
事發當時是他被路邊貨車開門嚇到
從我的側車道往我這個車道倒下
導致我剎車不及
車前護蓋與對方左側背部有些碰撞
(碰撞當時對方是傾斜約45度狀態)
(對方約五十多歲)
我們倆的機車無任何碰撞
且我機車車輪與他機車倒地後的坐墊距離至少30公分
碰撞時因為我急煞
所以我的車速已經很低了
對方車速也不快
所以當下事故並不嚴重
對方身體碰到我的車後又往下滑到地上
起身後對方表示想先把車子移往路邊
避免影響交通
我表示除非確定要和解
要不然應該先找警察來
他便表示要和解,也不需叫救護車
到路邊後,他表示他摔倒且有些外傷
希望我給他一些錢
我跟他說,我有保險,如果需要可以出險
(有保第三人責任險)
但是要有事故紀錄
所以就叫警察
警察來後拍照和問話,做了簡單的事故紀錄
(警察也有詢問需不需要救護車,他也表示不需要)
就詢問我們要和解還是走後續程序
他就說願意和解,看我願意開多少
我覺得我是被捲進去的
就道義面應該不是我的錯
(法律面不知道)
而且他先碰到我的車再倒地
會降低倒地力道,應該是減輕他的傷勢
所以就提出給他400~500,當作慰問金
但是他覺得太少
提出1500元,我覺得也不算多
為了避免後續麻煩就給他了
警察就幫我們註記1500和解
之後這件事情過了一段時間都沒有消息
直到去年12月
接到警局的到案說明通知書
才知道對方提告刑事過失傷害
對方陳述內容是他在路中停等
我追撞他車尾
在傷勢部分主要是挫傷和肋骨骨折
證據的部分
當時的筆錄資料和錄音檔都遺失了
只有註記本案1500和解就無後續追查
警察剛好有照我的車頭和對方車尾的照片
應該可看出沒有追撞痕跡
路口監視器在碰撞處剛好被車輛擋住
無法確實還原現場
請問這樣狀況
對方陳述與事實不符
對方沒有證據支持他的陳述而對我提告
我需要擔心自己會被判有罪嗎?
我可以相信台灣司法會還我清白嗎?
我當時是直行車
無超速或不良駕駛行為
且對方出現到碰撞在2秒鐘以內
非合理反應時間
這個狀況下
過了6個月的刑事告訴期
我還能為自己爭取什麼利益嗎?
我在事故中也有筋膜拉傷
有做治療,但是沒有特別去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