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114年4月16日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時,我依車輛號誌正常直行;對方行人則於行人號誌為紅燈時穿越道路。
事故後,我經診斷確認為第一腰椎(L1)爆裂性骨折,對方則為腦震盪。事後調閱警方監視器畫面可清楚看出,行人起步時號誌已為紅燈。當時最靠近行人的公車原已準備於綠燈起步,但因發現行人突然衝出而立即煞車;行人隨即持續奔跑穿越道路。
我當時行駛於最外側車道,與行人之間尚有其他車輛,視線受到遮蔽。待行人突然跑至我車輛左前方時,因距離過近,已無足夠反應時間採取有效煞車或閃避措施,最終發生碰撞。
因我是機車騎士、對方為行人,一開始擔心案件對我較為不利,認為可能會被認定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因此曾考慮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不過,承辦員警表示,依其檢視監視器畫面的結果,本案肇事原因相當明確,行人違規穿越道路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此外,員警也提到,目前實務上已不像過去常以「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作為認定肇責的依據,而是會依照具體違規事實及事故發生經過綜合判斷。因此,員警建議我可先與對方協商和解,暫時不一定需要申請肇責鑑定。
不過,收到初判表後,我發現警方在機車部分記載「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與承辦員警當初說明的內容似乎有所落差,也讓我擔心初判表的內容看起來對我較為不利,因此對是否仍應申請肇責鑑定感到猶豫,希望了解這樣的情況是否有申請鑑定的必要。
另外想請教大家幾個問題。
依目前的初判表內容,行人部分記載「未依號誌指示穿越」,機車部分則記載「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請問依照這樣的初判內容,雙方的肇責比例大概可能會如何認定?
下週就是我最後一次回診,之後就準備和對方談理賠。目前我初步規劃的求償項目如下:
1.薪資損失:三個月薪資,以及一個月專人照護費(診斷證明載明「受傷後需專人照護一個月,並休養三個月」)。
2.醫療費用:實支實付,包括掛號費、檢查、藥費、背架等(診斷證明也有註明需配戴背架保護)。
3.回診交通費:回診期間的交通支出。
4.機車修繕費:目前估價約新臺幣 2 萬元。
5.除疤費用:左小腿前側因擦挫傷留下較大面積疤痕,若後續進行醫美除疤,是否可列入求償?
6.精神慰撫金。
想請教大家:
1.專人照護費一般主張多少比較合理?如果是由家人照顧,也可以請求看護費嗎?
2.除疤費用是否可以列入損害賠償?如果可以,合理金額大約是多少?
3.精神慰撫金以我的情況(L1 腰椎爆裂性骨折、穿背架約三個月、診斷證明記載需休養三個月)大概主張多少比較合理?
4.**與對方談理賠時,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例如是否要等肇責確定、和解書內容有哪些一定要確認,或有哪些容易忽略的事項?
謝謝大家願意提供建議。



